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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近三年主要就业创业政策

时间:2020-03-26 10:45:16    点击: 次   来源:湖北人才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746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促进新经济发展和传统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和扩大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新经济发展扩大就业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经济,坚持开放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公平放开市场准入、引导多方共同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新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新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将财政、信贷等相关优惠政策及就业创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延伸。政府部门要带头购买新经济企业产品和服务。健全与新经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制度规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政策机制扶持创业

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释放市场活力。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对创业企业在初创期、加速期、成长期等阶段的接续扶持和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档升级。对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的创业补贴。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创业补贴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强化创业孵化场地支持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库存房源发展创业等跨界地产,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推进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围绕产业链建设创业孵化平台。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按规定落实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场租、水电费补贴政策。(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优化和规范贷款审批流程,放宽反担保条件,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就业创业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五、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

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我选湖北”计划,通过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就业三大途径,全方位扩大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规模。发挥高校思想教育引导和职业规划指导作用,精心组织进高校对接活动。大力推进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加强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习实训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大规模开发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高校毕业生、新市民居住需求。鼓励各地与高校、大型企业共建“创业学院”,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将扶持对象扩大到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积极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按规定落实学费代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鼓励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等负责)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

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项目,鼓励到农村创业带动农民就业。支持劳务品牌等领域创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联盟和各地劳务服务站作用,大力推进跨区域就业协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对接的,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加大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品牌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业专项培训计划,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七、开展就业扶贫攻坚行动

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信息数据台账,实施精准帮扶。开展劳务协作对接活动,提高劳务输出就业脱贫的组织化程度。鼓励企业参与就业扶贫,招收贫困人口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各地可探索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移就业发放交通费补贴。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支持贫困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实现就业创业。(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负责)

八、加强精细化就业援助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幅度内按最高减免标准执行。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等负责)

九、稳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

鼓励去产能企业通过转岗就业创业、托底安置、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职工,充分发挥结构调整奖补资金作用。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去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应优先提供闲置厂房、门面等创业场地;各地应优先安排入驻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贴息贷款、场地提供等政策扶持,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创业扶持项目支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全部参加培训。积极推行退役士兵“阳光安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对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和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保障就业。鼓励支持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等政策。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十一、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

高校应构建与学校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增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急需专业,更新升级传统专业,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建立专业设置、学生就业与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相衔接的预测预警和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构建“通识课程十创新创业课程十专业课程十实践教学”的模块化课程体系。支持地方和高校制定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等措施,放宽大学生休学创业的年限和次数等规定。支持和引导部分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核查工作机制,确保就业统计真实准确。突破性发展职业教育,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各地要加大职业教育资源和资金整合力度,加强统筹。(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十二、实施技能强省战略工程

围绕我省实体经济需要和转型升级要求推进“技能强省”战略工程,以选拔表彰“湖北工匠”为引领,培育、选拔、引进一大批高质量技能人才。落实部省共建,打造湖北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建立健全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覆盖全体、贯穿终身的培训体系。着力开发职业培训精品课程。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优化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试点实行职业培训信用账户制度,探索根据培训结果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及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落实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探索建立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加大对指导目录内培训项目的补贴力度。(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十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湖北军团”。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举办国际性人力资本论坛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博览会,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跨国机构,鼓励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预测监测机制,定期发布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景气指数报告。推进入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数据库,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重复体检。(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十四、强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供给

完善普惠性就业服务制度,提升服务均等化、专业化水平,合理布局服务网点,保障服务经费。创新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体系,着力开发新领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实施创业培训。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广服务对象自助服务、网上办理,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对在城镇常住且无业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在农村常住的无地无业劳动者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均等享受普惠性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强化就业资金保障,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就业管理服务高效运转。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激励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经科学民主决策,但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难以预见等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免于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六、强化就业形势研判和失业风险防范

健全就业形势定期综合会商评估工作机制,加强有关部门与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社会机构数据交叉比对机制。建立完善全行业失业监测预警机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完善失业风险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对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的地方,要加大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失业保险、就业托底等政策措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2017930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84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我省城镇新增就业持续增长,失业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也面临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的挑战。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聚焦重点群体分类施策,全面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全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的可返还60%;对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50%;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返还50%20191112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可发放稳岗补贴。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至2019430日后,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内部退养等措施稳定岗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企业融资服务。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推动实施“政银担4321”新型风险分担机制,由市州县政府指定的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州县政府按照“4:3:2:1”的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年度就业岗位增长10%以上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占50%以上的企业申报扩大产能和技术改造项目,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要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小微企业12个月内新招用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适当放宽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州)财政承担。各地要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重点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群体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地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学院等建设,可依托产业园区、商业市场和闲置厂房、房产、学校等场地资源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制定完善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办法,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予以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落实和完善创业税收优惠、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政策。积极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完善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用工政策,充分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

三、扎实帮扶重点群体就业

(五)突出抓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深入实施“我选湖北”计划。从20191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全面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和就业服务。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方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等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指导,积极引导大学生等青年参加就业准备活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

(六)积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就业创业。唱响“我兴楚乡、创在湖北”品牌,全面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大力开展返乡创业试点县建设。积极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等创建活动,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农家乐、旅游民宿等领域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可给予资助。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积极防范和全面查处欠薪等案件。持续开展“我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市民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七)精准施策开展就业扶贫。深入推进劳务协作,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经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交通费补助。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分散加工生产、用工形式灵活的企业到乡村创办“扶贫车间”带动就业。依托产业扶贫加大岗位开发力度,促进更多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脱贫增收。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劳动力,结合实际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

四、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支持开展职业培训。201911日至1231日,对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201911日至202012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培训期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九)促进培训与产业发展、技能需求联动。实施数字经济、健康产业、电子商务等专项培训。改进创新培训管理,采取公布培训计划、网上自主报名、菜单式选学、送培训上门、订单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适应性、实用性。建立培训工种目录、培训补贴标准发布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发挥市场力量开展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实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资金补助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及时足额落实临时价格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人员解困脱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

(十一)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开展重点企业、重点群体、重点城市专项监测,实施企业规模裁员、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扩大就业失业监测范围,逐步将失业动态监测样本数量扩大到5000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扩大到30300村,完善劳动力市场监测长效机制。人社、发展改革、经信、商务、统计、海关等部门要紧密衔接,建立就业形势联动监测和会商评估机制,健全失业风险预警体系,推进分级预警、分级响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武汉海关、人行武汉分行等)

五、加强工作保障和舆论引导

(十二)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考核激励问责,统筹做好本地促进就业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落实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压实部门工作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优化流程,精简证明,推动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四)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积极运用各类新媒体,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熟悉政策,用好政策。宣传报道一批优秀职工、创业者、用人单位的典型事迹。引导劳动者形成正确的就业预期,树立合理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等)

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社厅,重大问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20181217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发〔20206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312

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任务顺利收官,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信贷纾困。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1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630日,免收罚息。6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各金融机构应通过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对接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小微企业“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丰富融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等多种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财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奖励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省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对扩大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激励支持。对省级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对排名靠前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年度发行和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七)阶段性减免税负。202031日至5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11日至3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降低用工成本。2020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自3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202021日至630日,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6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降低物流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千方百计促进稳岗就业

(十二)加强省内就业服务。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引导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原则上不得限制健康的返岗务工人员出行,推动解除疫情地区人员返岗务工。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所有市场主体、求职者均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支持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报到等新型招聘模式。(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外出务工服务。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重要劳务输入地区的密切联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务工者有序返岗。驻外劳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用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就业中介对接沟通,及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我省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助和维权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大众创业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续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各地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充分发挥楚商和其他商会组织以及湖北校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人员的作用。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能源局、省工商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6个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畅通经济循环

(十七)抓好稳链补链强链。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等问题。加强各级各类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统筹,围绕重点产业建立救助机制,加大传统产业技改升级力度,防止产业萎缩或产业链迁移。围绕疫情催生的新需求,支持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在社会治理、疫情防控、无人物流、远程办公等领域集成创新和发展壮大。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暴露的产业链短板,支持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行业加快发展。各地对今年产业稳链补链强链重大项目列出具体目标,实行量化考核,优先纳入省及各地重点项目推进计划。对新进规企业实施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大力提振消费。“危中寻机”大力推动线上消费,大力支持发展生鲜电商、在线诊疗、线上教育、网络视频、数字娱乐、无接触配送等“宅经济”“云生活”消费新模式。协调网络通信运营商及楚天云、长江云等云平台为企业提供36个月的免费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稳定汽车大宗消费,鼓励各地出台在充电电费、停车费以及自用充电桩建设等使用环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性补贴政策。调整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投向。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激励政策,有序组织推动住宿餐饮、商贸零售、住房租赁、旅游景区、出租车等受影响较大的消费领域企业有序恢复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广播电视台、省通信管理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稳定外经贸发展。对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和工程承包、劳务派遣等合同纠纷,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中介组织为相关企业提供商事法律支援,开通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绿色通道,协助外经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其他商事文件认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医疗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领域外贸企业加快生产的具体政策,扩大出口规模。统筹现有相关外经贸专项资金,对企业“走出去”项目保险费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贸促会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加大投资力度补短板。建立重大项目周调度机制,加快推进上半年875个拟新开工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95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有序开工。及时制定新开工重大项目三个月滚动计划,制定在建项目复工、新项目开工推进方案。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交通物流、5G网络、数据中心、医废处置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谋划建设,建立三年滚动建设项目库。抓紧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在鄂西北、鄂东南、鄂西南建设3个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对2020年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新增相关领域100个补短板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和要素保障。抢抓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及调整既有预算计划机遇,全力争取国家对我省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提高项目投资国家补助比例及专项切块下达份额。积极争取扩大我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规模。全年争取发行300亿元企业债券。与国开行、农发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专项融资机制。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解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开行湖北省分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全力扩大招商引资。针对疫情暴露的短板和促进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最美逆行湖北”招商引资活动,鼓励湖北校友、武汉校友、楚商企业家开展“资智回荆楚”行动。大力推行网上招商,积极推广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推动尽快签约。各地要用好用足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制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加大对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的奖励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抓好春耕和农业生产

(二十三)做好农资农机服务保障。抓好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引导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与农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点对点”对接,开展配方施肥、病虫统防统治等服务。有针对性提前做好农机跨区作业衔接,保证春耕需求。确保2020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投放总量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5%。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企业鲜蛋收储。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统筹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扶持 “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的经营主体恢复生产。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五)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先帮扶、后认定”方式,落实落细低保、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主体,各地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鼓励省内易地扶贫搬迁补短板配套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工地和增设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贫困人员就业。(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粮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生活物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市场不脱档、不断供,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稳中有降。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630日前,对全省所有水、电、气居民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对因离鄂通道管控滞留湖北的生活困难的外地人员继续实施兜底保障。加快落实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建立迅速发放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局、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七)加强企业精准帮扶。加强党对有序复工复产和“六稳”工作的领导,实行省领导分片包市()、市州领导分片包县(市、区)的服务企业机制。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下万村”活动,各地要组织服务企业工作队,网格化、全覆盖地宣传政策、了解情况、解决困难,增强企业信心。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及时解决春耕生产和用工、用地、交通、原材料、设备、资金等问题,对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依托各级政务服务网,搭建问题诉求反映和快速反馈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八)优化审批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线上在各级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审批专栏,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审批结果统一反馈。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业生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调控。抓紧创新和完善省内经济调控机制,密切监测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就业、房地产、金融、财政、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政策。加强政策措施的预研储备、督办落实和效果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国家出台的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
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177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实“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312

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
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务新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将我省大学生更多留在湖北、将全国乃至全球优秀大学生更多引进湖北就业创业,决定实施“我选湖北”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立足湖北,面向全国,放眼全球,全力打造人才集聚大省。着力创新引才机制,打通人才流动通道;着力构建实习实训平台,推进人才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引导大学生到新经济领域和基层一线建功立业,为促进我省“十三五”规划落实和未来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五年内,在引才规模、载体建设和工作体系上取得突破。

——引才规模大幅增长。力争大学生在鄂实习实训超过200万人;高校毕业生在鄂就业创业超过180万人。

——实习实训体系完备。建立覆盖各市、县(市、区)的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5000家。

——创业载体层级提升。建立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300家,力争进入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00家。

——人才服务功能聚集。建立人才创新创业超市500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各级机关、各地企业和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提供实习实训岗位。各地要利用闲置学校、厂房、房产、园区、孵化基地等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生活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每年确定一批省级“大学生实习实训示范基地”

(二)开展“我选湖北”高校行活动。建立巡回推介制度,每年组织到北京、上海、江苏等高校集中地区举办“我选湖北”活动周,将对我省高校在校生的宣传推介延伸到自大学生进校起的全时期,吸引优秀大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

(三)开“我选湖北”海外揽才行动。通过专场招聘、网站展示、在线对接、海外设站等途径,面向全球招揽人才。

(四)建“我选湖北”驻外人才工作站。可在省、市政府驻省外及部门驻国外(境外)机构加挂人才工作站牌子,赋予招才引智工作职能。

(五)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高等院校建立全要素、开放式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每年确定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六)建立海外留学生实习和中国国情体验基地。与国家有关部委合作,在市州建立海外留学生中国国情体验基地和创业实践基地,吸纳海外留学生来鄂体验国情、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

(七)建立人才创新创业超市。聚集政府、社会、高校、企业等各方资源,在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普遍建立人才创新创业超市,提供证照办理、税务经办、项目申报、投资融资、专利代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八)建立创业学院。鼓励各地与高校、大型企业共建“创业学院”,支持有资质的社会主体兴办创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创业能力和创业指导等培训。

(九)引入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人才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提供信息对接等专业化服务。

(十)建立“我选湖北”全媒体平台。建立“我选湖北”网站,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刊物和微信、微博等进行全媒体宣传,发布实习实训岗位信息,进行政策解答。

三、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各地对参加实习实训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补贴,从各地就业资金列支,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企业吸纳就业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各地应给予优惠政策并予以奖励。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税收减免和贴息贷款等支持。

(三)创业扶持。对省内外大学生在鄂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2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场租水电费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取消或降低反担保条件。鼓励各地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

(四)基层人才引进。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招录(招聘)参加实习实训的高校毕业生。加大招录国家重点高校毕业生到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岗位和乡镇(街道)、社区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的力度。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以及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五)住房保障。各地应对就业创业大学生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或提供人才公寓、公租房等住房保障。

(六)外国人就业许可。放宽外国留学生在鄂工作限制,允许获得学位的优秀研究生毕业后直接申请工作许可。逐步完善留学生实习居留、工作居留制度,按要求落实创新创业奖励制度。

四、宣传引导

(一)开“创业之星”宣传活动。多层次、多形式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每年确定一批“创业之星”

(二)开展征文摄影系列活动。每年组织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大学生开展征文摄影等系列活动,集中展示实践探索、人物风采、文化底蕴等内容,整理汇编一批优秀作品广泛宣传。

(三)开展巡回报告活动。每年总结一批先进典型组成报告团,到各地、各高校巡回报告。组织各类媒体讲好湖北故事。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组织、宣传、编制、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实习实训制度。要统筹现有资源,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大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工作具体职责,明确责任人。鼓励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形成统一筹划、协调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明确部门职责。组织、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总体方案,构建服务体系,统筹组织推动,开展人员招录,组织赴高校对接,落实导师制跟踪辅导,建立实名制统计体系。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类媒体全方位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教育部门要组织高校建立联络对接机制,各高校要主动对接地方发展需求,引导更多优秀大学生参与。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开展需求调查,督促企业完成实习实训大学生招聘工作,帮助企业落实优惠政策。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和治安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考核激励。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留才引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省人社厅对各地实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转移就业资金分配因素。省级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结合考核结果,按照各地实习实训补贴总额的50%给予奖补。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1743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929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为了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岗位

(一)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业科技园和特色小镇等,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支持高校毕业生以“互联网+”、大数据等为支撑,创办新模式、新形态企业。鼓励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和区域经济特色,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成立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加大在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县(市、区)每年要定期梳理本地区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体育局、省扶贫办等)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现代农业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建设等事业。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牵头单位: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或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享受片区政策的37个贫困县,下同)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本县(市、区)招录职位数量的30%面向具有本县(市、区)户籍或在本地区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对达不到竞争比例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考。贯彻落实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进一步加大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政策倾斜力度,艰苦边远地区可设置不超过本县(市、区)招聘岗位数量的60%,面向具有本县(市、区)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对放宽条件招聘的人员,用人单位可设定35年的最低服务期(含试用期)。(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鼓励各地在总量内按规定跨部门、跨层级调剂使用编制,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政策和标准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县乡机关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一般不作专业要求。进一步深化分级分类考录,探索为基层单独命题,提高测评要素与考录职位的匹配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乡镇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促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

(六)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大学生士兵部队服役经历视同毕业后到基层工作的经历,按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各地在每年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时,设置一定比例的职(岗)位,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聘)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村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退役大学生士兵。应征地为湖北省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在省内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征兵办,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力度。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加大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实施力度,促进项目间政策平衡,探索基层服务项目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街道)机关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当年乡镇(街道)招录职位的30%以上,最高不超过50%,通常不限制专业条件。县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可按规定采取笔试加分的方式,也可专门征集相关岗位,采取专项招聘的方式,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予以政策倾斜。(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团省委)

二、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保障措施

(八)逐步提高基层工资待遇。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两级。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九)完善助学贷款偿还和升学优惠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助学贷款代偿与定向就业挂钩的办法。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录取单位应按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十)建立体现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的职称评审制度。基层工作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不作要求,把基层经历、基层贡献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的贡献作为重要的评价要素和破格晋升职称等级的条件。按“定向评审、定向使用”的原则,完善基层卫生人员职称改革,探索试行其他专业领域基层人员职称改革。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计委)

(十一)加强相关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录(聘)高校毕业生时,应及时转接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成长流动渠道

(十二)拓展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省、市级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

(十三)优化基层人才流动公共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落实档案和集体户口免费托管政策,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流动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时收集发布基层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的宣传推荐力度,定期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搭建供需对接招才引智平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领导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及省直有关单位)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各基层服务项目待遇落实,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团省委)

(十六)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激发他们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鼓励他们主动到基层锻炼成才。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团省委)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2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610

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更好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扶持更多人员返乡创业。2018年至2020年,全省新增返乡创业15万人,带动就业50万人,形成人员回归、资金回流、项目回迁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创业平台建设。以县(市、区)为主体,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以及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完善返乡创业园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返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创业扶持政策。对返乡创业实体在创业示范园区内发生的场租、水电费,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鼓励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的可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

(二)实施农村电商工程。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鼓励开展网上创业。统筹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建设,显著提升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以“农产品上行”为重点,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全覆盖。大力建设农村物流配送网络,以供销裕农网、“供销e”网点延伸为重点,加强供销、邮政等村级综合服务社、三农服务中心建设,引导第三方平台加快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推进网络、设施和信息共建共享,打通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省委农工部、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

(三)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对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培训,增强返乡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实施“返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对有培训意愿的返乡人员至少开展一次创业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引导培训机构针对返乡创业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培训讲师库;在国家级、省级创业培训师资大赛中获得名次或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师资质的,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等)

(四)优化返乡创业服务。在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窗口,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成立返乡创业导师服务团,组织开展“专家服务返乡创业行动”。搭建返乡创业企业紧缺人才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满足企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畅通返乡创业企业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相关规定的返乡创新创业人员,其返乡创新创业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建立创业项目库,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者选择创业项目。组织开展“返乡创业政策进村入户行动”。发挥驻外劳务机构作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在外人员信息库,组织开展“返乡创业推介活动”,引导和吸引在外务工经商成功人士返乡创业。(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

(五)加强财政政策支持。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和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被评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被评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60万元奖补。开展返乡创业省级优秀示范项目评选,对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将返乡创业企业纳入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范围,按规定落实实习实训、就业见习补贴,引导大学生到返乡创业企业实习见习和就业。对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的返乡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支持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就业的投资引导基金,对返乡创业项目予以择优扶持。(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等)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返乡创业企业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返乡创业企业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政策条件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返乡创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并调整相应农产品扣除率和出口退税率。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对前期已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

(七)加大用地倾斜力度。将返乡创业用地纳入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保障返乡创业合理用地需求。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创业。允许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创业。纳入省、市(州)产业用地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以最高年期出让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等)

(八)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林权、大型农机具、厂房、生产大棚、渔船抵押贷款和农业保单、生产订单、仓单融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不超过50万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获得市(州)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推广“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对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返乡创业经营主体发生的损失按规定给予代偿。(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等)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创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贯彻落实。健全全省返乡创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人社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大力宣传返乡创业典型,选树返乡创业明星,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返乡创业工作,营造创业、兴业、乐业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督促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督办考核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夯实统计基础,形成工作合力。省人社厅要适时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及时通报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29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和《湖北省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615

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鄂发〔2018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决定〉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发〔201821号)要求,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全面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能力,持续优化就业结构,着力提高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市场配置就业、技能就业的比重,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每年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5%以内,调查失业率在国家控制目标以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着力扩大就业规模

(一)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大力推动新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在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壮大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过程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逐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推进落实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大项目和重点民生工程支持力度,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促进大学生在湖北就业创业。深入实施“我选湖北”计划,经常性开展“我选湖北”宣传推介和招才引才活动。举办“我选湖北”巡回报告会,继续举办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优质实习实训基地和生活基地。扎实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帮扶。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级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创立方”为主题,开展创业路演、模拟求职、推介对接等活动。大规模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建功立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规模,对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37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的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学费补偿。(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全力推进就业扶贫攻坚。围绕精准对接、稳定就业目标,大力实施县域工业园区对接贫困人员、县(市、区)对接贫困村、省内经济发达地区对接贫困县的“三级”精准劳务对接模式,提高就业脱贫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遴选一批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岗位适合的企业作为贫困劳动力就业基地,定向招收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支持贫困人员通过就业“扶贫车间”、居家就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脱贫,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深入开展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大力推进“充分就业街道(社区)”创建工作,对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妥善应对化解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中的下岗失业问题,通过稳定岗位、转岗培训、就业援助、就业服务等政策措施,多渠道做好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大力提升就业质量

(五)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进技能强省战略实施,培育选拔一批“湖北工匠”。鼓励企业大规模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培训,对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对技师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研修补助。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化解产能分流人员、家庭服务业等专项培训。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春潮行动”。组织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参加免费职业培训项目。对项目制培训和重点产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各级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优化职业培训补贴方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或个人、根据培训结果补贴等方式开展培训。统筹建设若干区域性、综合型、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就业资金可安排用于购置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服务活动,大力推进有组织的跨区域劳务协作。继续推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劳务品牌建设。切实发挥各地驻外劳务服务机构作用,引导人力资源按照区域产业发展布局高效有序流动,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鼓励各地加强家庭服务业产业园建设,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吸纳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继续开展“我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市民权益,使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将监测样本扩大至30个县300个村。(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全面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实行网上申报,做到地区全覆盖、企业全覆盖。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比例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可发放稳岗补贴。大力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基金支撑能力不足的地区,通过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八)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落实场租、水电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级人社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对孵化服务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将创业意识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鼓励各地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条件,适度降低反担保要求,探索通过行业协会、创业基地(园区)、多户联保等方式提供担保,合理增加担保基金投入,落实核销机制和代偿机制。继续实施农家乐创业扶持等项目,抓好劳务品牌创业、妇女和残疾人等创业项目。鼓励和支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融资服务、风险评估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强创业项目库、创业导师库、风险投资库“三库”建设。鼓励各地与高校、企业共建“创业学院”。在国家规定幅度内,按最高减免标准落实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委、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鼓励支持农民工等群体返乡创业。按照“平等受惠、差别帮扶”的原则,对返乡创业实行创业就业政策全覆盖。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孵化基地)等平台建设,积极推进返乡创业试点工作。开展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项目评选活动,落实有关奖补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全面优化就业服务

(十)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建立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坚持网络服务和实体服务并重,推进服务均等化、专业化、智能化。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统一机构标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协调运作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全面建成省级集中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推广服务对象自助服务、网上办理,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各地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等给予补助。完善就业失业调查统计监测体系,将所需费用纳入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成果范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作用。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各地建设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按照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机制,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就业服务成果。举办湖北人力资源就业创业博览会,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和服务展示平台。(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持续提升劳动者收入水平。不断强化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坚持分类施策,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资本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以市场价值回报劳动价值,实现经济发展与劳动收入同步增长,激发劳动者创新创业热情。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完善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矛盾风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有效遏制农民工欠薪问题。(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抓好统筹协调,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及时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范围,及时调整就业综合指数考评指标,每年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强化激励问责,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转移就业资金分配因素;对落实有力的地方给予倾斜支持和表扬激励,对履责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委、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围绕热点、突出重点、聚焦难点,运用政策指南、报刊专栏、网络访谈、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政策和工作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正确看待就业形势,树立合理的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社保共享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鄂发〔2018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决定〉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鄂政发〔201821号)要求,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全省人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伤有所扶、育有所保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为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完善制度体系

(一)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协调推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规范退休条件,统一计发办法。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新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政策。(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建立“门诊—住院—长护”+“心理抚慰”+“临终关怀”的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健全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构建覆盖全省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完善省级工伤康复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探索补充工伤保险。(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修订完善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降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门槛。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落实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实施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办法》,探索为部分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建立年金激励计划的有效路径。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落实社保扶贫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众参保照单全收、不落一人、动态管理,按职责分工做好代缴工作。在“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框架内,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实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扩大覆盖面

(八)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探索简易模式,引导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全民参保登记成果运用。(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实施“同舟计划”(二期),推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和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研究探索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武汉铁路局、湖北机场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高待遇水平

(十)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统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定期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探索建立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重点解决重特大疾病、罕见病等患者用药需求。减少医保目录外费用支出,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完善总额控制管理,全面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二)保障基金安全可持续。压实市、州、县人民政府发放基本养老金和弥补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加大基金征收、财政补助的考核力度。加强社保基金预决算管理,提高编制质量,强化预算执行。有序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加强基金监督执法,建成多方位的基金监管体系,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查办联动机制,严厉查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施医保智能监控。(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平台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健全覆盖全省、贯通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经办服务体系。加快推行综合柜员制,实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清单和业务流程,推进服务标准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备案服务和异地联审互查。(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打造网上社保加快建成全省集中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社保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实现参保缴费证明、个人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自助查询服务等网上办理。建设省级生物特征识别状态库和应用管理平台,开展基于移动终端的互联网认证服务。(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推进社保卡易领好用。加大第三代社保卡发放力度,提供即时补换卡服务。实现社保卡在就医挂号、诊疗、住院、购药、结算等环节“一卡通”,推进在参保缴费、就业失业登记、社保待遇领取、政策性补贴发放等领域的应用。(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人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将社保共享计划纳入社保综合指数考核内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办检查,高效推进落实。各地要将社保共享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行项目化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务求惠民实效。针对群众所急所忧所盼,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每年确定若干件参保人员密切关注、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惠民利民项目,形成当年的湖北省社保共享计划办实事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强力推进落实,年底结硬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主动发布信息,准确宣讲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让社会公众了解社保政策,增强社保意识,提高对社保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在全社会营造社保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4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726

 

 

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全面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推进技能强省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58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6%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例达到31%以上,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突出重点应培尽培

(一)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围绕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十大重点产业开展职工培训,继续实施新技师培养项目,着力培养企业急需的优秀技能人才。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支持重点行业、企业以项目制培训方式开展高精尖缺技能人才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3万新型学徒。(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列第一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积极开展就业重点群体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三)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深入实施“技工院校技能脱贫专项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鼓励通过项目制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贫困劳动力(含“两后生”)按需培训。支持各地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让贫困劳动力凭一技之长充分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

    三、充分激发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

    (一)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培训任务,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

    (二)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培训规模。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试点。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三)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向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鼓励发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设置审批、土地划拨出让、规划建设、金融扶持、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质量评估体系,经评估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转为技工院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各市(州)要统筹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支持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对实训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以及职业训练院建设。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对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设备支持力度。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继续实施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加大教师培训和教材开发力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工商联等)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一)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人、技师3500/人、高级工2000/人标准给予补助。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二)调整完善相关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各地可加大项目制培训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培训。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继续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重点用于支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计提的提升行动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按照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20%计提提升行动资金,并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省级将通过失业保险调剂金等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取消培训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等)

    五、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一)创新培训内容。强化职业素养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紧盯市场需求,加大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民间工艺等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二)改进培训补贴经办服务。建立补贴类培训经办服务指南,规范补贴资金来源渠道、考核标准以及领取方式。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网上经办平台,探索实行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信用支付试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鉴定评价职业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2019年相关目录应于9月底前公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三)加强培训质量评估监管。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规范各类补贴性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培训补贴项目,均纳入当地人社部门统计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人社协调、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开展培训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汇总,实行年初报计划、半年报进度、年终报总结。(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要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经信、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共同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8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范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原《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3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312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人员补贴范围为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第四条  见习单位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五条  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工作,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监督职能。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

(三)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

(五)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见习基地申领补贴资金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各地要积极建立并发展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它组织;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结构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的优质见习岗位;

(四)有专门的见习带教老师、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五)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八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4、单位“多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申请,或直接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中央、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人才服务局申报。

(二)实地评估

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三)认定授牌

对拟认定的见习单位,在各地人社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授牌(牌匾制作标准见附件3)。

第十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可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或通过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网上申报。

第十二条  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或通过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网上进行实名注册登记申报。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尽可能通过网上申报信息,进行自动对接,也可以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第五章  见习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电子台账(保存期不少于3年),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三)见习基地在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通过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上登记相关信息。数据信息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见习基地应使用银行卡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妥善处置意外保险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金额,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单位管理;

(四)本人不愿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六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归入见习人员基础电子台账存档备查(附件5)。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吸纳参加见习人员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情况,按年度据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

(三)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

(五)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过公示无异后,送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国家级基地和省级示范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和省级示范单位评选条件,每三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检查中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通过见习成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以及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的先进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略)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略)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制作标准(略)

4.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略)

5.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略)

6.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略)

 


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82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820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通过以奖促建形式,大力推动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建设,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起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中,登记注册时间半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30家;

(四)配备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投资融资等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10次。

(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等各项商务代办服务,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减免,协助入驻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六)已被所在市(州)人社部门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采取申报、核查、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各市(州)人社部门应从符合条件的市(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择优向省人社厅推荐,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扫描件:

1)市(州)级人社部门推荐函;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3)《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4)《孵化基地大学生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附件2)。

2.符合条件的在汉部属、省属高校、大型企业和省直单位所属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扫描件:

1)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孵化基地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3)孵化基地制度规定;

4)《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5)《孵化基地大学生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附

2)。

(二)核查

省人社厅对各市(州)人社部门报送的,对在汉部属、省属高校、大型企业和省直单位所属创业孵化基地报送的,均进行实地核实。

(三)公示

对拟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和资金奖补金额,在省人社厅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统一授牌并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条  省级示范基地奖补标准

(一)基地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个体工商户)达到30家(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补。

(二)基地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个体工商户)达到45家(含),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补。

(三)基地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个体工商户)达到60家(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补。

第六条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认定。

第七条  参评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应从省级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对获得人社部授予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补。

第八条  国家级示范基地和省级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获得的奖补资金,具体用途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九条  省级示范基地每年认定评估一次。各地、各部门申报材料应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省人社厅。

第十条  省人社厅负责省级示范基地项目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认定评估、考核激励;奖补资金由省级就业资金列支。

第十一条  各市(州)级人社部门要指导省级示范基地不断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建设,健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省级示范基地和入孵企业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牌匾,撤销省级示范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省人社厅按照本办法对省级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示范基地给予奖补,不再按照《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35号)给予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66号)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
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34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提升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727

湖北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
技能提升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为提升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是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并足额缴费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二)自20171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四条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

(一)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条  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第七条  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和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hbjdzx.org.cn/)对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同时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  统筹地区将技能提升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在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第九条  统筹地区要建立技能提升补贴数据库,运用网络进行在线申请、审核,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要制订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发放、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

第十二条  对有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等行为的个人,追回补贴资金,并终身不得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表(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39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将我省大学生更多留在湖北、将全国乃至全球优秀大学生更多引进湖北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服务新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639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是指各地对在人社部门确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实习实训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执行)在本地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领取实习实训补贴期限的具体规定。

(二)申请程序。实习实训补贴由实习实训基地按月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大学生本人及所在高校(院系)也可经由实习实训基地出具意见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材料,经由相关部门信息系统能够验证的证件可不再提供。所在地人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实习实训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审核结果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地应简化流程,明确具体办理时限。自鄂办发〔20177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展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可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申请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二、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分配方式

(一)奖补方式。省对各地实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中央转移就业资金的因素。省级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先发后补的原则,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各地实习实训补贴总额的50%给予奖补。

(二)申报办法。奖补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年度财政决算完成后1个月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县(市、区)应向所在市(州)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奖补申请表》,附件2)、为实习实训大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2.市(州)应在收到所属县(市、区)提交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1个月内,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在审核汇总后填写《实习实训补贴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3),向省人社厅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含市本级),并附《奖补申请表》。各市州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请报省厅。

3.省厅将组织对各地的申请进行抽查,并根据各市(州)申报金额、抽查和绩效评估情况测算奖补金额,拟订资金拨付申请送交省财政厅。

(三)拨付方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在对各地分配就业资金时预拨实习实训奖补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分配就业资金时根据上年度实习实训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统筹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补贴政策落实。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创新工作方式,主动上门服务。各地可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大学生和用人单位需求及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大学生实习实训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补助单位、补贴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实习实训补贴资金管理台账。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全省通报。对各地实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附件:1.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略)

2.大学生实习实训奖补资金申请表(略)

3.实习实训补贴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略)

 

20178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64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1227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作用,完善补贴机制,加强培训管理,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829号)和《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是指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实施或确认,对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在认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和以项目制方式开展的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三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

态的本条所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

(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1日至12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七)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九)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以上简称“九类人员”。此外,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

项目制培训对象包括以上(一)至(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除登记失业人员外,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补贴对象也可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应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设上限,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以提交培训申请时年龄为准。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参加政府其它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本办法规定对个人的培训补贴当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重复申请。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人。具体专业(工种)补贴标准见《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附件1),各地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地方实际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专业(工种)和补贴具体标准。其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开展培训的课时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以及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垫付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本章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是一次性800/人和1200/人,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2个课时。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人,其他参训人员的补贴标准为800/人。此外,对创业意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课时的,按照100/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三)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四)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可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对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照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相关规定,参照本条(一)(二)款和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六条  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市场价格同步调整机制。建立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制定并发布。对项目制培训和指导目录内的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一倍,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对非全天培训,按照16个课时计算生活费补助。由培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八条  各类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成为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培训机构是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本单位所有或租用的固定培训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实训设施设备。

(三)有具备资质、较为稳定的师资队伍,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它资格。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条  申报时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并附以下资料:

(一)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教师名单、教师相关资格证书、聘书等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实行公告制度。人社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对全部认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实行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招生、收费、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承诺不一致的;

(二)买卖、出租认定资质或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或转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

(三)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

(五)申报培训补贴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发现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三条  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地可依托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站所)、村(社区)组织有培训意愿的人员参加培训。各地应着力打造培训品牌,积极开展部门联合培训。鼓励对劳动者就近就地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并帮助学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创业培训可采取SIYB(创办、改善和扩大企业)、网络创业培训以及其它新型培训模式。创业培训每班应不超过60人。

第十五条  在确保培训真实性和培训质量的基础上,可积极探索采取弹性学制、送培训上门、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可结合实际探索对监狱、强制戒毒场所等适当调整培训监管方式。

第十六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重点群体就业需要,多渠道积极收集项目制培训需求,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对象类别等特点,制定培训项目(单个培训项目的项目制培训对象不少于20人),结合培训机构的专业特色、课程安排、承接能力和培训对象意愿等因素,面向各类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实施:对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由学员个人垫付培训费,培训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为符合垫付规定对象垫付培训费用的,受理报名时应与培训人员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训练中心面向九类人员免费开展培训,可直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六章  补贴申请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人社部门对能够依托信息系统获得信息、资料的,应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下同。

(一)《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对象身份证和类别证明(其中,农村劳动者以身份证住址、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村级证明认定)复印件,并附培训台帐(附件5);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和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培训机构垫付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

(三)创业培训,对学员培训后办理营业执照的,还须提供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除收费培训外,还应提供授课视频资料(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5年)。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的培训组织形式,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对学员垫付培训费用的,结业后可由培训机构集中申报或学员个人申报(持身份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学员银行账户。

(二)对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和免费开展培训的,结业后由培训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

(三)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帐户。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培训,应将资料退回,不再审核。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核机构应出具审核报告并附审核人员名单。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就业创业证》信息系统记载补贴对象享受培训服务和培训补贴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检查监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其中,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培训,由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预备制培训由人社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开班确认制度。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含电子版)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告知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实行台帐登记制度。培训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帐》(附件5),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开班前,培训机构应组织培训学员本人详细填写《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在项目制培训中,对理论培训全程、实训课程主要实训场所,培训机构应录制授课视频。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通过智能设备(包括面部识别、指纹识别或验证身份证信息等)进行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随机核查制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核准的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随机选取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人员,公开检查结果。参加检查相关人员都应在《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签字。对随机检查中未到训的学员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阳光公示制度。培训机构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和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天的公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审核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责令改正,按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按照《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社等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罚款,并取消其认定资格。

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制定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前批准的培训仍按原培训规定完成。

 

附件:1.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略)

2.政府认定培训机构申请表(略)

3.诚信办学承诺书(略)

4.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略)

5.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帐(示范文本)(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省财政厅

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

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930

 

 

各市、州、县人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作用,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将《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731    

 

 

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稳定就业岗位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给予的资金返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减员(裁员)率根据企业返还年度年初和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第四条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标准返还:

(一)对不减员(减员率小于或等于零,下同)和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

(二)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进口额或出口额下降并有减员的外贸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三)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第五条  统筹地区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应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标准返还:

对不减员和减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困难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

第六条  困难企业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连续亏损,或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二)企业2017年和2018年连续两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州)当地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基金支撑能力确定困难企业范围。

第七条  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作为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对象。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的企业,不得作为困难企业返还对象。

第八条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从201911日至1231日。

第九条  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其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第十条  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且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和拨付:

(一)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将提出申请的参保缴费企业名单分别送交发改、税务、商务、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

(二)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是否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清单、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进行确认;商务部门确认受影响外贸企业名单;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提交的参保企业名单,向人社部门提供企业相关年度利润总额和职工工资总额;

(三)人社部门根据发改、税务、商务、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的确认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返还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将返还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返还方案,将资金返还至企业。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困难企业返还资金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统筹地区要建立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名制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  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返还资格。

第十六条  对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返还失业保险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鄂人社规〔20154号)同时废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

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9〕93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

为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要求,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决定自2019年起,实施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围绕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目标,把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资源集成、各方发力,广覆盖、提质量、优服务,为促进青年就业、成长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2019年至2021年,共组织全省5.5万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年度计划目标任务为20191.9万人,20201.8万人,20211.8万人。通过实施见习计划,建立健全支持青年就业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确定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形成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见习对象。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各地要在每年毕业生离校前启动信息衔接,及时登记摸排,及早确定见习对象。对登记失业人员逐一调查摸底,把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纳入见习范围。建立实名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见习需求清。对其中贫困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二)开发见习岗位。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和见习需求,确定一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见习单位,充分挖掘见习岗位。对见习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可授予“湖北省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并实行动态管理。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搭建对接平台。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见习对象学历专业特点,主动将见习单位名单、岗位信息、见习政策和服务机构联络方式等信息通过信息化服务平台、现场招聘会、进校园活动、微信群、QQ群等渠道向见习对象精准推送,并向社会广泛发布,组织岗位推荐和双向洽谈活动,助力见习供需双方对接、双向选择,并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贯穿其中,提升见习匹配效率。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拓展见习服务网上绿色通道,为见习人员报名、见习单位申报、见习信息发布、政策审核经办等提供便捷高效的一体化服务。

(四)加强见习管理。各地要指导见习基地规范开展就业见习活动。见习单位应在对接成功1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妥善处理见习中出现的问题,依法维护见习人员权益。

(五)落实扶持政策。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对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六)加大跟踪扶持。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为见习人员集中办理就业登记。对未被留用的人员,要加大跟踪帮扶,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将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纳入整体工作安排,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抓好实施。人社部门要加强见习工作统筹协调,做好见习基地认定、见习信息发布和见习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资金支持力度,保障见习政策落实。商务部门要指导重点企业集中推荐一批优质见习单位。国资部门要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积极参与见习计划。团委要丰富青年见习实践活动,将符合条件青年纳入计划。工商联要推荐一批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单位。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按照《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年度目标任务安排》(见附件1),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落实本地见习任务,做实实名管理信息,明确时间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推动任务按期完成。优化见习政策经办流程,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和监督检查,防止补贴资金骗取、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

(三)加大宣传动员。各地要大力宣传见习计划和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纳入“我选湖北”计划宣传推介内容,积极宣传各地、各部门经验做法和成效,讲好青年见习故事,营造关心支持青年就业和成长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选树一批岗位质量高、吸纳人员多、见习成效好的单位典型,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四)做好统计分析。各地要认真做好就业见习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实名制信息台账。自2019年一季度起,各地人社部门牵头按季度填报《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下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才服务局,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当年见习计划实施情况书面报告。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向  

 话:02787811208

(二)省财政厅

联系人:李  

 话:02767818755

(三)省商务厅

联系人:汤云清

 话:02785792753

(四)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分配处

联系人:邹  

 话:02787233033

(五)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

联系人:操  超、刘  

 话:02787233558

(六)省

联系人:胡  

 话:02787238613

(七)省人才服务局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处

联系人:程  缙、华学渊

   话:02787333003  

电子邮箱:403295189@qq.com

 

附件:1.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年度目标任务安排(略)

      2.湖北省青年见习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略)

 

 

 

2019年4月8日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17102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71229

附件

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1日至12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享受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200—2000/人。对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中,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创业培训。对六类人员和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2个课时的,可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800/人。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岗前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2.技师培训。在企业相应职业(工种)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职工,其中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成本自行确定,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相衔接。

3.新型学徒制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国家列入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的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符合条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每人每年度至多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创业扶持补助。

(一)创业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给予创业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二)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根据基地规模、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的奖补;对在校和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租、水电费补贴。

(三)创业扶持资金。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省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万至2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对在我省参加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实习实训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充分就业街道(社区)奖补、就业创业宣传活动等,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对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部门批准,由同级人社部门设立并派驻专门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同级财政根据其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社会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应符合上述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严格控制在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30%以内。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各地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省人社厅每年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财政厅根据省人社厅审定的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省、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部门。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六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六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六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或银行出具的代收费凭证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相关银行账户。其中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单位招用人员和公益性岗位的社保补贴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低保领取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扶贫手册、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证明、优抚证明等)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申请奖补资金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扶贫手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符合条件对象申请创业扶持补助等所需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单独开展以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基本就业创业服务的内容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地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

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信息公开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就业资金管理责任。人社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并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639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金规〔20185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及相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18719

 

附件:

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利率和条件发放的各类创业就业贷款(含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及其他以保证、抵押、质押、各类担保机构担保以及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贴息标准给予贴息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地方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照“政策明确、公开透明,银行申请、据实结算,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权责对等、各尽其责”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

(一)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二)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取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第五条  申请流程及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借款人(含个人和小微企业,下同)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创业担保基金或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增信、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并审核放贷”的流程办理。经办银行可自行或委托或联合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尽职调查。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应积极配合。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借款人不得多头重复享受贴息政策。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函,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既包括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有意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与人行、人社和财政部门签订协议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各地人社部门应拓宽申请渠道,既可直接受理,也可接受创业就业所在地社区(或乡镇街道)、村委会、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站、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推荐。探索采取网络等电子化方式申报审核。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服务。

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贷款及贴息对象的申报资格。对第四条(一)中规定人员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齐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第四条(二)中规定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齐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人社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推荐机构和申请人。对经审查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或委托人社部门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办理贴息贷款事宜。

第八条  积极探索创业担保贷款增信方式。

创业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加强风险管理,按职责做好尽职调查,充分发挥其担保增信作用,并尽量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

除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外,各地要积极拓宽增信种类和方式,可通过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各类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增信。

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发放信用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或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符合条件且信用等级优良的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第九条  创业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并加注后缀,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业担保基金的代偿、追偿、核销和奖补机制。

地方各级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贷款额度。各经办银行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吸纳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对超过本办法规定额度的部分,由各地自行落实贴息资金,并明确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贫困地区(含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利率水平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各经办银行要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严格贷前审核,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需增信的,交由担保机构等相关金融机构按规定提供增信后,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并说明原因,并告知人社部门。经办银行要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到期贷款由经办银行催收。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的贷款,逾期3个月仍未偿还的,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担保责任代偿,并将借款人纳入征信黑名单。由其他担保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增信的,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代偿分担方式。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与来源

第十三条  贴息期限。对贫困地区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在上述政策规定贴息期内(2年或3年),个人或小微企业分次取得创业担保贷款且单次额度均在限额内的,可连续计算贴息,视为享受一次政策。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贴息标准。符合规定利率水平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执行贴息。

第十五条  贴息分担比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中央、省、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对享受中部地区政策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市县级2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分担比例为中央50%、市县级50%;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地区政策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70%、省级15%、市县级1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分担比例为中央70%、市县级30%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合理测算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需求,按规定分担比例,将本级分担部分纳入年初财政预算。

第五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经办银行按季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审核拨付,按年度据实结算。经办银行应于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提出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一)经办银行申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以及对借款人创业就业项目、创业就业贷款等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承诺或审核意见;

2.计息清单;

3.贴息明细表;

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本办法第六条中人社部门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审定意见;

2.本条第(一)款中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就业项目和创业就业贷款真实性的承诺或审核意见;

3.复核财政贴息计算的准确性、手续完备性;

市县财政部门年度终了根据省对市县核定的结算情况,及时与经办银行办理年度结算。

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以及本年度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和中央、省级资金需求情况上报省财政厅(金融处)。对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的,视同放弃该年度资金申请。市县财政部门申报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地方财政部门年度贴息及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年度资金申请文件、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等;

2.借款人通过同级人社部门审批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证明文件,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留存同级有关部门备查;

3.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运行管理文件协议以及担保基金账户银行流水单(每年的11日至当年的1231日,需加盖银行业务章);

4.每季度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或申请报告)、计息清单;

5.财政部门对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审核情况说明、财政资金拨付文件(内部请示及拨款表);

6.贴息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小微企业应同时提供职工名单,用工合同留存同级人社部门备查;

7.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对各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审核汇总结果撰写资金需求(含上年及当年)及结算申请报告,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和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省级财政对市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度终了据实结算方式拨付。省级财政依据各地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测算申报情况和分担比例,实行年初预拨。根据财政部资金结算下达情况和市县财政部门上报材料的审核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与县市据实结算并办理贴息和奖补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优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落实部门责任,细化工作措施。

财政部门负责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本级分担部分纳入预算管理;按时办理上级补助资金申报,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经办银行申报资料的程序性审核,确保手续完备、计算准确;加强本级创业担保基金监管,探索完善创业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核销和补充机制。

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审核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具体业务指导。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督促经办银行按独立审贷原则,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做好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工作。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工作,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与担保机构约定贷款损失分担、逾期追偿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强化部门协作。各地、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各级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所辖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积极探索优化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十二条  简化工作流程。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

第二十三条  夯实基础工作。各地应优化管理方式,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公示,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相关信息。加强信息数据收集和统计工作,掌握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动态,防止重复申报、不当使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经办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及报送工作,及时向人社部门和相关担保机构通报反馈贷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回收、贴息情况和存在问题,按季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不断扩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

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策指导。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社区专栏等媒介,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解释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个人,要树立典型,形成示范案例,以点带面、梯次推进。

第七章  强化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强化绩效评价。地方财政部门每年要设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人民银行湖北辖内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和奖补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根据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327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略)

      2.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微企业)(略)

      3.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名单(略)

      4.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进度表(略)

      5.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个人)(略)

      6.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小微企业)(略)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9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三、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纳税人在202112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74号)自20191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办反映。

 

                            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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