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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创业主要政策清单

时间:2020-03-26 10:45:17    点击: 次   来源:湖北人才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政策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的下列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九类人员”)。

申请条件:到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42课时,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政策内容:给予200元—2000元/人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学员,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二)技师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申请条件:在企业相应职业(工种)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并通过培训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政策内容: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成本自行确定,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相衔接。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申请条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

政策内容:按省人社厅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及条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

政策内容:按照安排的就业困难人数,给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离校2年内且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向灵活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六)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

享受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籍、外籍留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可参照执行)

申请条件:在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确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实习实训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政策内容: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实习实训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七)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申请条件:在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确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政策内容: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八)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在毕业年度且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

政策内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初审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九)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等九类人员,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大学生及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

申请条件:到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2个课时。

政策内容: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其他参训人员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此外,对创业意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课时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共十类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申请条件: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湖北省依法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且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政策内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符合规定利率水平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对贫困地区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贫困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受理机构: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受理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查、相关单位会审并承诺担保后,由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一)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申请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政策内容: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受理机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其他三类人员由创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十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

享受对象: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

政策内容:按照每个创业实体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受理机构: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三)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在湖北省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

政策内容:按照每个创业实体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受理机构: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四)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人员)

享受对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

申请条件: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

政策内容: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受理机构: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五)创业扶持项目(大学生创业)

享受对象:在湖北省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政策内容: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根据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扶持资金。

受理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六)创业扶持项目(农家乐精准扶贫)

享受对象:新开办农家乐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申请条件: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

政策内容:每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十七)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及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按照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十八)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政策内容:根据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执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受理机构: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受理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查、相关单位会审并承诺担保后,由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九)定额税收优惠减免

享受对象: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内容: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二十)岗前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新录用“九类人员”的企业

申请条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政策内容: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的岗前培训补贴。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二十一)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奖补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

奖补标准: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受理机构: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四、失业保险支持就业政策

(二十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享受对象:采取有效措施不减员、少减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或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

申请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减员或减员率不高于5.5%的。

政策内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三)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享受对象:不减员或减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困难企业。

申请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连续亏损,或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二)企业2017年和2018年连续两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州)当地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政策内容: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

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四)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申请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至12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并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政策内容:对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受理机构: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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