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5 11:38:09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主义学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45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理顺青海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主义学院(校)、讲师团、团校、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职称管理工作,畅通人才评价通道,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加强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校)、社会主义学院(校)、讲师团、团校、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师资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党校结合省、市州、县(市、区)党校、讲师团、团校、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工作和教师队伍实际,制订了《青海省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及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青海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青海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青海省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及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2.《青海省党校(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3.《青海市(州)、县(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 社会主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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