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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3-02 23:06:06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进行许可,对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对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要掌握底数。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二要简化流程。要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告知,并提供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表格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要简化优化许可工作流程,科学细化量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标准,完善适用规则,严格办理时限,及时依法办结。三要优化服务。对《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业务范围里包含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许可条件的,要及时为其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得变相重新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一要精准规划。研究制定备案工作的程序和办法,明确备案的事项内容、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时限要求等。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等。要将行政备案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相关示范文本等在服务窗口和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二要规范审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行政备案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三要加强管理。要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备案材料分类管理台账,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互通共享的,应及时信息共享;需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内容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根据备案及核查情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为方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可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宜。

三、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自行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四、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指导和服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行政备案提供便利条件。要接照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全面梳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流程,大力优化前台服务流程、后台管理流程和业务控制流程,进一步提升审批和备案工作效能。积极推行多种途径办理审批和备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已在窗口办理的,不得要求机构补填网上流程。要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及备案标准化工作,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最多跑一次,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懂易操作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许可和备案提供清晰指引。要加快推进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申请、结合开展2018年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发等方式,于2019年12月31日前,积极稳妥完成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换发及许可事项简化为备案事项等工作。要加强经办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既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保证审批备案服务质量。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继续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属地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属地管理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主办单位,市(区、县、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青海省人力资源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目录表、行政许可流程图、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登记表、备案表见附件1-5)。三是实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统一编号。我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由15位数字连续排列组成,前6位为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审批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件6);第7位、8位为机构性质代码,10为公共服务机构,20为经营性服务机构;第9至12位为审批年度;最后3位由发证机关赋予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顺序号。如:西宁市城西区某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于2018年1月1日成功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630104202018001,以此类推。四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本《通知》精神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办法。各地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和意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情况、备案工作的程序和办法及备案材料分类管理台账、年度报告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附件:1.青海省人力资源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目录表

                 2.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流程图

                 3.关于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登记表

                 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6.青海省行政区划代码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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