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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1-05 08:58:05    点击: 次   来源:青海省人社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我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制度,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按照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任务部署,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0〕45号)、《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函

〔2020〕6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扩大申报人员范围

凡在我省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和非公经济类商协会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在省外来青投资创办民营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有关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与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二、畅通申报评审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制约,全面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

符合我省各系列(专业)各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申报我省相应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职称,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考试或先考后评)。申报职称时,分别按照下列渠道对应执行。

 (一)在我省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在我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托管机构)的,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由同级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交委托函,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向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

档案不在我省或无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企业注册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由工作单位持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单,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个体私协)申报,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个体私协)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委托函,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向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

(二)自由职业者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申报职称。申报时,向户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个体私协)申报,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个体私协)向同级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委托函、提交职称申报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向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

(三)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的军队自主择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人现所在民营企业申报职称。申报时,按照属地管理(企业注册地)原则进行申报。经工作单位同意后,持转业证、聘用合同、原有资格证书(或任职命令、评审表),向属地县(市、区、行委)市场监管部门(个体私协)申报,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个体私协)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委托函,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向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

(四)省外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外省)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青海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我省报考全国统一组织的“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资格。省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青申报评审职称按照《职称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一)减少人才的重复评价。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明确的对应关系,视同具备我省相应系列(专业)和层级职称。符合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外省来青并在我省各类民营企业(含来青投资创办的民营企业)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逐级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在我省继续有效。

(二)鼓励技能人才申报职称。在工程技术领域民营企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者可申报工程系列相应职称。

(三)鼓励支持人才到民营企业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3年内可在原单位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建立优秀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工程技术领域长期坚守生产一线、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可按破格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不受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申报条件的限制,可按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民营企业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专业除外)。

四、健全职称评审机构

(一)我省现已组建的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均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确保工程、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各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积极受理本系列(专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要吸纳一定数量、比例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评审专家参与职称评审工作。在组织评审时,应当单独设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组。

(二)科学下放职称评审权,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自主组建相应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民营企业可联合组建评委会。坚持属地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原则,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组建评委会。组建评委会时,须严格执行《职称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各市(州)批准组建的评委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开展自主评审或联合评审。面向民营企业自主或联合评审的评审委员会,不得拒绝内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积极探索社会化评审,并按规定和要求遴选具有专业优势、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

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可综合采用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维度评价方式,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情形,确实不能参加现场答辩评审的,具备技术条件的评委会,可通过异地网络技术手段远程评审。

五、优化职称评审条件

按照国家安排部署,进一步优化职称评价标准,各行业部门在制定相关专业领域职称评审条件时,要充分考虑和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属性和专业特点。制定的评价标准应广泛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要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的考核,进一步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对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测试不做限制性要求,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总结、发明专利、研究报告、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规划设计方案、工作流程研发标准、典型病案病历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实行自主评审或联合评审的的民营企业可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评审条件。

六、加强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要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职称工作的各项监督管理要求,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扎实做好职称推荐申报、审核公示、复核评审、结果报批(报备)、监督管理等各环节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一)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执行我省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失信惩戒、倒查追责制度。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弄虚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国家和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

(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和企业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进行暗箱操作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民营企业相应层次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抽查、巡查。对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等情形的,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四)各级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专业领域、区域范围职称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合理确定评审通过率,把好评审质量关。不得多头重复评价、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不迁就照顾,不降格以求,准确把握评价标准各项条件。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七、提升职称评审服务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激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联要加大民营企业职称申报评审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搞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联要专门、经常性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人事)管理部门的职称业务培训,及时将职称评审政策送到民营企业,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权利。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个体私协)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主动承接、及时受理属地和本机构管理范围内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服务,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委托函。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提供优质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民营企业军队自主择业专业技术人员以往职称信息查验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网上职称评审试点,试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逐步推广、逐步实现,促进民营企业职称无纸化申报、人才一次不用跑。

(四)民营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自主聘任取得相应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市场监管局、工商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将通过职称评审或“以考代评”方式取得的职称,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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