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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11 11:55:28    点击: 次   来源:辽宁人社局网站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就业和人才服务战线业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省人社厅的具体安排上来,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工作,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把疫情防控工作放在第一位,坚定信心、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做好日常就业和人才服务工作。

  (二)各级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细化就业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窗口服务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和应急报告流程,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二、创新服务形式,推行“不见面”服务

  (三)疫情期间,暂停举办现场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各级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线上招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线上培训,集中开展互联网招聘或远程培训,大力推广远程面试,创新开展网上“春风行动”招聘月活动,着力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服务活动。

  (四)按照“非必须,勿窗口”的原则,倡导不急事项延后办、紧急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建议现场办的事项延迟至疫情解除之后。推行“不见面”服务,创新推动经办服务模式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主要服务模式,实现失业保险经办、毕业就业派遣、高层次人才服务、流动党员服务、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一网”办理。明确“一网”经办流程,及时发布线上办理业务目录,必须上报的纸质材料提倡通过邮寄报送、办结邮寄反馈,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三、延期业务申报,建立特事特办业务通道

  (五)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六)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疫情防控期间,结合实际研究特事、急事办理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处理、精减证明、后补材料,。同时,确保工作期间服务办公电话有人接听,网报材料及时有人受理,微信短信有人答复,方便群众问询办事。

  四、强化防控措施,确保经办大厅卫生安全

  (七)加强经办大厅和公共区域的防控安全措施,加强对经办大厅消毒、清洁、通风、换气,按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

  (八)窗口工作人员应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劝离未带口罩群众,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五、加强宣传引导,推广新型服务措施

  (九)各级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公共媒体报道、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门户网站、手机APP、短信、微信公众号、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告知“不见面”服务流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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