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保障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军队建立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相衔接、体现“优才优待、优绩优奖”激励导向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体系。
(一)岗位设置。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由高到低分为七个层级。文员等级在军队文职局级以下设置,由高到低分为十二个等级,即一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管理制度。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三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一级至十三级。(二)工资待遇。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在军队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文职人员绩效工资。
(三)住房保障。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社会化、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按照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租住军队集体宿舍或者公寓住房。
(四)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障。
(五)福利抚恤。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看望慰问、困难救济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保健政策。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六)落户政策。文职人员办理落户,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七)退休保障。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承担退休文职人员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