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06 19:39:49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 第二节第11条 本条是关于“受雇人之职务著作”,适用于以受雇人“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为客体,若非受雇人“职务上完成之著作”,则不适用。本条的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不以书面契约以及是否缴纳健保为要件,也不问是否是正式员工,只要实质上存在雇佣关系即可。\n依著作权法规定,除职务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资聘人完成之著作外,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职务上著作经约定著作权归属者,依契称之约定;未约定时,以受雇人为著作人,雇用人则享有著作财产权。所谓“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是指基于雇佣关系下,受雇人为任职单位业务或经指定完成之工作,属事实认定问题,须以工作性质作实质判断,与工作时间、地点并无必然关系。\n#台湾 #台灣 #著作权 #版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法学#法律#两岸著作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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