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9 05:02:33
面试隐瞒已婚事实,被公司发现了…… 被公司以开除,理由是“劳动者欺诈“。
这是一位发生在朋友身上的事,向我们咨询公司这么做是否适当?是否合法?
✅答案:不适当、不合法,甚至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因为在婚姻情况上撒谎不等于欺诈!
构成欺诈的一个关键是用人单位在招聘中知情权的范围,虽然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但前提是了解的内容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相对应的,劳动者负有的告知义务则亦是如此,简单来说,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都是有边界的。
这个边界就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一般而言,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技能证书、相关工作经历等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存在实质意义的事项,才是知情权的范围。
?而恋爱、婚姻、生育状况、身高等,通常被认为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且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所以,仅当劳动者的陈述是公司人事决定聘用与否的重要影响因素时,才构成欺诈,否则像这位咨询的女士一样,她所任职的公司在招聘时设置的招聘条件并不具有正当理由的,即使她在这个过程中隐瞒或作出虚假陈述,也是不能被认为成立欺诈。那么,公司的辞退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她是可以向公司 主张的赔偿金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2n。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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