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已退休人员,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24-10-16 12:47:46   

公司聘用已退休人员,法律风险分析!

公司聘用已退休人员,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院真实判例 案件事实: 甲公司聘用了已退休的张某担任技术顾问。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未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工作一段时间后,张某认为甲公司支付报酬不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报酬及利息。 争议焦点: 双方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拖欠的报酬及利息? 法院判决和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退休,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关于报酬的支付问题,虽然劳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但根据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甲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张某的报酬。甲公司拖欠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支付拖欠的报酬及利息。 另一起案例中,乙公司聘用了已退休的李某从事体力劳动。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乙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李某已退休,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二、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劳务纠纷  #职场  #打工人  #深圳律师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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