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谭某是否应当向原告彭某返还个人微信号?
彭某、谭某及案外人于某签订的《某文身店股份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根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写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本案中,彭某所称谭某带走的门店微信,系谭某的个人微信,由谭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并由谭某实际支配、使用,仅其在职时曾作为工作号使用;且谭某个人微信号中存在的案涉店铺客户资源,在离职时已移交给店铺,故谭某继续使用其个人微信号不会导致原告客户流失而使原告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综上,原告彭某主张被告谭某返还微信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