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离职新规实施,封闭期管理迎来“史上最严

发布时间:2024-03-20 09:09:15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则,同时颁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对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的离职进行了新的规范,引发了业内广泛关注。

封闭期内离职,静默两年

新规对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的离职进行了明确约束,力求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管理,特别是在封闭期内的敏感时期。具体而言,新规规定了四种情况下,基金经理不能注册为新基金经理的情形:

  1. 1、在公募基金产品的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

  2. 2、在管理公募基金产品不满1年时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3. 3、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

  4. 4、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这一系列规定的颁布,被认为是对基金经理离职行为的严格制约,特别是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静默期的变革:历经14年演变

新规的颁布也标志着对于基金经理离职静默期的管理再度升级。从2009年开始,监管部门就开始规定离职基金经理需要遵守一定的静默期,最初的规定为3个月。然而,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不断完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公奔私”和封闭期离职的情况。

在2022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后,“公奔公”静默期被延长至6个月。与此同时,对于“公奔私”的规定也得到了明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而此次新规的发布,则进一步将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的静默期从6个月延长至2年,实现了三倍的跃升。这一变化被视为对基金经理“中途跑路”行为的强有力打击,为投资者提供更为稳健的投资环境。

未来展望:待理清持有期与封闭期的关系

尽管新规的实施被认为是对基金行业的积极发展,但其中一些具体细则仍待进一步理清。例如,持有期与封闭期之间的关系,以及持有期内基金经理的离职是否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多的规定来细化和完善基金行业的管理制度,为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提供更加清晰和稳健的发展方向。在新的政策框架下,基金行业或将进入更为健康、透明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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