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继续解读保险法。
按进度,今天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
直接上条文:
第四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是对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规定。
保险利益,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之前文章,做过解读。不是很了解的小伙伴,可以点链接前往学习。
保险法注释解读16:可以为女友买保险吗?爷爷可以为孙子买保险吗?学完这条,你就懂了
因为该条规定非常简单,且具体。就不展开详细掰扯了(也没法再细掰扯了),咱直接上案例,辅助大家具体理解这一条的适用。
(2022)鲁0982民初76号
曲某,是天安人寿某支公司员工,2020年11月12日,公司为职工投保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曲某在被保险人范围内。
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被保险人离职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期间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
2021年3月30日,曲某被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
2021年4月5日,原告申请离职。
后曲某申请20万重疾保额理赔,被拒赔,遂成讼。
天安人寿辩称:1、该保险是作为员工投保的福利保险,承保的前提是公司在职员工。
2、根据保险法第31条,只有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有保险利益,曲某已经主动离职,投保人与曲某已无保险利益。
法院认为:
1、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投保人在为曲某投保时具有劳动关系,投保人对曲某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虽然在保险期间内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投保人失去了对曲某的保险利益,但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2、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离职后保险合同终止,该条违背保险法相关规定,因此,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故,判决天安人寿赔偿曲某20万重疾保险金。
看完这一条,大家应该就更明白,只要买的时候未离职,就算离职了一点都不耽误赔偿。
同样,离职也可以换成跳槽,就算你跳槽到另外一个公司,只要在原公司投保的保障期间内出险,依然可以要求原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案例出自(2021)鲁0302民初4246)。
所以,如果公司要给你买保险,别犹豫、别迟疑,赶紧同意,然后请为你公司点上一个大大的赞。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