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随意使用客户信息?当心侵权!
发布时间:2024-03-16 11:16:49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商业秘密纠纷案,员工离职后使用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深度客户信息,构成侵权。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曾某、邓某、陈某分别入职于成都某专利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某专利事务所)、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任客服、专利代理岗位和客服岗位。入职时,三人均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原单位定期向三人发放保密费并提供了专项服务客户的手机,曾某等三人在职期间违背公司规定私自添加了客户联系方式。2022年6月前后,曾某等三人陆续离职,并成立了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原单位经营范围一致,并与此前有相对稳定合作关系的17家客户产生经营合作。某专利事务所、某科技公司认为曾某等三人离职后使用其在职期间获得的经营秘密进行盈利竞争,侵害了其商业秘密,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构成共同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本案中某专利事务所、某科技公司所主张的客户信息具有实用性,能够让权利人在同行业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创造更多经济利益,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对客户信息采取了对应的保密措施,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曾某等三人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获取的客户信息以获取交易机会,损害原单位的竞争优势,该行为违背了其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侵害了某专利事务所、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曾某、邓某、陈某、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某专利事务所、某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6000元。客户名单的价值在于,其作为一种商业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客户信息的稳定性越强,其商业价值越突出,受保护的可能性越大。认定是否构成客户名单不在于客户数量多少,而在于质量高低,当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对客户信息采取对应的保密措施三方面特征时,该名单即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后创建与原单位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利用其曾掌握的客户名单与原单位客户进行合作的行为会损害原单位的竞争优势利益,该行为构成侵权。 企业经营时要区分“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与“一般客户信息”的边界,对重要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防范侵权风险。同时提醒离职人员在自由择业时,要注意竞业限制的关系,承担相应的义务,正确处理与原单位的工作联系,减少侵权纠纷发生。来源:锦江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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