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周某开始负责某片区的快递派件业务,周某先向甲物流公司(后文简称“甲公司”)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约定按派送包裹量据实计酬。为此周某自己准备了三轮摩托车,在公司充电周某也得付电费。如果客户投诉送的包裹有损毁,周某先自行出面处理,协商不下的话,乙快递公司(后文简称“乙公司”)的客服来处理,处理结果要是涉及赔偿,由乙公司赔付,乙公司扣甲公司的款,甲公司再扣周某的款。
周某还负责片区的揽件业务,揽收费用周某有定价权,甲公司按标准抽运费,标准是一公斤以内1.1元,一公斤以上分段计费,除此外周某需要购买甲公司的快递单。揽、派件时,甲公司要求周某穿标有“乙快递”字样的服装,为了推行乙公司的应用程序,也会强制周某接来自应用程序的单子。周某自述,如果不按照甲公司的要求揽件会被罚款。
甲公司把经营场所设在乙公司的分拨中心,每天早八和下午两点,周某需按时到分拨中心打卡,领快递、扫快递,按单量计算报酬。当天的包裹要是没有送完,甲公司会派人帮送,帮送不能算作周某的单量。甲公司自述,所有到分拨中心取件的快递员都要在乙公司的系统进行识别,但这不是甲公司的考勤系统。甲公司给整月不迟到的快递员发全勤奖100元,平常以开会的形式召集快递员通知乙公司或者邮政部门的派件要求。
2019年11月18日,周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19年7月2日至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委认定周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驳回了周某的申请。周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再次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庭审中,甲公司自述快递派送、揽件的业务是承包给周某的,周某自己准备交通工具派送,自定价来赚利润。甲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应该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