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百问】第八期——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政策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4-03-13 16: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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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扩大人社政策宣传覆盖面,推动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我们推出"人社政策百问"栏目,对各类人社政策做出解读,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今天是第八期——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政策问答(一)

Q29

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Q30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Q31

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Q32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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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范一菡

校对:顾小红

编审:范一菡

终审:高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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