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15万元!北京,男子收到offer后,刚办理离职,准备入职却被通知笔试不合格,不予录用!男子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3-13 05:11:50   

          在北京这个繁华都市,一位男士在接手新公司的职务之前,恰好完成了原单位的离职手续。然而,让他始料未及的是,他竟然收到了一个要求参与笔试的通知,并被告知这只是例行公事,无需担心。在参加了这场所谓的“形式”笔试之后,他却被告知因为笔试成绩未达标而不被新公司录用。愤慨之下,这位男士拒绝接受这一结果,并毅然决定将该公司诉诸法庭,提出了高达1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诉求。来自北京的张先生,在大学毕业后来到了这座大都市打拼,并在一科技公司担任项目岗位,经过多年辛勤付出,积累了丰厚的项目实践经验。


      文中涉及的人物姓名均为化名。为了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张先生最终做出了离开原有工作岗位的决定。改写后的内容如下:张先生经过几轮面试,凭借出色的表现成功应聘了公司的项目经理职位。不久后,他收到了公司的通知函,邀请他担任某部门的项目经理,并确定了正式上班日期、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等细节。张先生收到通知后非常高兴,立即开始办理离职手续。



      然而,就在他即将完成离职手续时,公司突然通知他需要参加一次笔试。张先生遭遇了一件令他十分气愤的事情。他应一家公司之邀,参加了一次所谓的“形式上的”笔试,满心期待能加入这家公司。然而,当他辞去原职准备入职新东家时,却被告知笔试未能达标,不予录用。这让他感到被玩弄,心中充满怒火。



      他认为这家公司背信弃义,在他已经离职的情况下居然违约。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忍无可忍的张先生选择诉诸法律,要求对方赔偿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在内的十五万元。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七条的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保持诚实信用。张先生认为,对方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在的这个情境中,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法律专业术语转换成更加通俗易懂的小说化叙述:---公司已经向张先生发出了欢迎他加入的邀请,按照商业道德,应当履行这一承诺。



      然而,公司却找借口反悔,这种行为背离了诚信的根本。在《民法典》的第五百条规定中,若当事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有以下行为导致对方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是虚伪地谈判合同,心怀不轨;二是故意隐瞒或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虚假情况;三是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针对本案例来说,---这样的叙述方式更符合小说作家的风格,既保留了原文的法律观点,又使其更加生动和易于理解。确实如此。公司已向张先生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且得到了他的肯定回复,尽管双方尚未正式签署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构成了合同关系。



      然而,在张先生即将完成离职手续之际,该公司要求他参与一场笔试,并据此拒绝了他的入职申请,这导致了张先生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因此,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求负有举证的责任。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参考张先生的薪资状况,判定公司需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吸取重要的法律智慧。



      首先,作为一家企业,恪守诚信至关重要,不应轻易食言。其次,当面临无法通过沟通解决的问题时,我们应该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后,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秉持诚信的原则,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值得我们传承和弘扬。喜欢这篇文章的话,请点赞、转发和分享,您的支持是我不断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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