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毕业三方协议引发的高频争议

发布时间:2024-03-13 00:57:02   

用人单位在招聘应届毕业生时通常会与应届生学校签署三方协议通过对因履行三方协议争议的梳理我们期望对用人单位招聘应届生签署及履行三方协议时注意事项作出提示通过对案例的梳理三方协议引起的纠纷包括协议性质应届生和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问题。

一、对于三方协议的性质主流观点是属于民事协议

应届毕业生签署的“三方协议”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与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等一系列问题相关。

对于三方协议的性质,多数判例明确认定: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如(2017)陕0113民初102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三方协议,但仅是被告在完成学业前的就业意向,协议中仅有双方的信息,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上述法律规定必备的条款,因此不能视为劳动合同。(2017)湘01民终488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从合同的内容及所体现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来看,上述协议均不属于劳动合同。(2018)粤01民终15382等案也持此观点。

二、三方协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未签署三方协议但实际执行相关内容时履约保证金是否返还

司法实践中,存在应届生虽未签署三方协议,但签订预约合同或缴纳了三方协议的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应届生虽未签署三方协议,但缴纳了三方协议的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下,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作出保证金用途的明确说明后,应届生缴纳履约保证金是以其行为向用人单位作出同意签订三方协议的承诺,若应届生后续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承诺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22)0319民初22561案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应届生建立劳动关系,应届生在202282日缴纳保证金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也未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双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双方尚处于签约洽商阶段,用人单位向应届生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系向其发出签订三方协议的要约;在用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和注意事项对该笔款项的用途作出明确说明提示的情况下,应届生自愿缴纳10000元的保证金,是其以该行为向用人单位作出了同意签订三方协议的承诺。后应届生因自身被录用为某市公务员而未按承诺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系应届生自身有失诚信,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届生主张用人单位返还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在应届生虽未签署三方协议,但签订了三方协议的预约合同的情形下,法院认为预约合同的双方主体,即应届生和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届生单方提出解约,确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影响,应届生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2021)0102民初35066案中,双方所签《某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预约合同”,非三方协议,但目的是要求未能及时提供三方协议的应届生在一定期限内签署三方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届生单方提出解约,确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应届生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特别是被告刚毕业不久的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2万元(《就业协议书》中要求违约金5万元)。

三、三方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三方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实践中主要采用违约金的方式。司法实践中,三方协议签订后履约过程中违约的情形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应届生因自身原因违约、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违约和应届生与用人单位均违约三种情形。

(一)应届生因其原因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022)0112民初26586案中,马某自愿签订《就业协议书》,其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以工作内容与其个人职业规划不符为由不再到公司处工作,其行为有违《就业协议书》的约定,故公司依据《就业协议书》的约定要求马某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法有理,院予以支持。(2021)06民终1898案中,侯某与某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和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协议条款,如当事人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仟元整。后侯某通过向学校发送《解约函》的方式要求解除就业协议,并向学校支付了违约金8000元。法院驳回侯某要求用人单位应退还违约金4000元的请求。(2018)0110民初17024案、(2017)01民终488案也持此观点。

(二)用人单位因其原因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9)02民终1147案中,虽出版社主张高某在实习期间工作完成较慢,且未提交正式的实习报告,也未按照单位的安排完成实习等情况,故高不符合其单位录用条件,但在高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出版社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出版社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出版社单方解除三方协议的行为应属违约,应对高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虑到违约情形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2019)0402民初2639案也持此观点。

(三)应届生过错用人单位也无法证明不让应届生入职理由成立时,应届生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和用人单位要求应届生支付三方协议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8)01民终2748案中,应届生杜某与理工学院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约定,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双方互为确认对方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并承诺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依据。该《就业协议书》载明该应届生的出生日期为1968826日。协议签订后,理工学院根据《人才引进工作办法》的规定调取其人事档案并报某省人社厅审核。某省人社厅以该应届生年龄和职称原因不符未审核通过。双方不能按《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报到和聘用系因应届生的档案不能通过某省人社厅的审核,该原因并不能归责于理工学院,应届生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依据不足。根据理工学院于2016年发布的《人才引进工作办法》,理工学院明知应届生年龄不符合标准,仍与其签订《就业协议书》,亦系致应届生未通过审核的原因之中,理工学院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对于应届生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和用人单位要求应届生支付三方协议违约金的请求均不支持。

四、三方协议中约定需要过户但实际无法执行时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可能以办理大城市落户手续来吸引应届生签订三方协议。对于应届生明知用人单位不具有落户资质而仍以落户为目的签订三方协议后落户失败的,法院不支持应届生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请求。

(2021)02民终12156案中,应届生对用人单位本身不具备为其招录的毕业生申办上海户籍的资质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即便应届生基于与公司所签订的三方协议最终取得了本市常住户口,也是可以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因此,应届生最终落户上海不成,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不具有合法性。

基于司法实践中三方协议引发的争议对于用人单位招聘应届生签署三方协议签订的建议

1.签订书面的三方协议避免由于无书面约定引发争议

2.协议内容应当全面合法签订三方协议后,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

3.若应届生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届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仍构成劳动关系为此应当界定清楚各方关系。

作者:程阳  高级合伙人

劳动团队 北京

chengyang@lantai.cn
程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兰台劳动团队牵头合伙人。多年来一直深耕在企业合规与劳动人事法律领域,擅长将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法律建议。工作之余,著有《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全书》,带领兰台劳动团队出版了《劳动纠纷实战解析》《劳动疑难问题操作指引》《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等书籍,统筹负责兰台律师事务所出版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的撰写,主笔劳动法律部分,在多家媒体报纸等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全面负责“兰台劳动”微信公众号运营,公众号坚持每天发布专业文章。

作者:韩晓瀚  实习生 

劳动团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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