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2 00: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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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期内 被用工单位无理由退工 劳动者能否诉请经济补偿金? 由谁来支付?
张某联系无果后 向A劳务派遣公司寄送《退回告知函》 告知被无故退工的事宜 并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限期给予用工答复 后因A劳务派遣公司未答复,张某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裁决A劳务派遣公司 应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支付赔偿金70000元 和加班报酬5000元 A劳务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向B法院起诉 要求判令其不需支付上述款项。 张某作为被派遣至C科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内被用工单位无故退工,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此存在过错,这属于违法退工,A劳务派遣公司在获知张某被退工后,既未向用工单位核实退工原因,亦未为张某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拒绝发放张某“待工”期间工资,更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处理张某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而是消极对待,不予回复,应认定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张某因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A劳务派遣公司虽不需支付赔偿金,但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结合张某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法院判决A劳务派遣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因其具有低成本、低风险、用工灵活、便捷等优势,近年来被众多企业广泛运用。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负有依法向派遣劳动者安排工作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义务。如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应及时维权。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来说,不应当为节省公司经营成本而损害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应当主动为劳动者安排后续派遣岗位或其他工作岗位;在劳动者“待工”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待工期“工资。 本案裁判认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用工单位违法退工后,负有核实退工原因并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法定义务,实务中须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中三方关系,避免“派而不管”式的一次性派遣,提高劳务派遣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劳动者持续稳定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 转自:仲裁员劳动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