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取得与应聘岗位相应的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技能证。
3.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心条件。
4.师德高尚,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记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或道德品行问题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受过处分的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