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律师协会给实习人员张某所在律所发出《调阅案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称该会已对实习人员张某涉嫌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等违规行为立案调查,要求律所提供其实习期间所办全部案件卷宗材料,被该律所书面怼回,引发热议。 青岛律协是否有权对实习人员的所谓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呢? 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律师法》第五章“律师协会”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第45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该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5)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7条第(6)款作了与此相同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律协只可对会员行使立案调查权等法定或者章程约定权利。 作为实习人员的张某,还不是律师,不是青岛律师协会的会员,青岛律协无权对其像对待会员律师或者律所一样行使立案调查权等法定或者章程约定权利,只有考核权:考核通过或者不通过。 显然,《通知书》所称对实习人员进行立案调查于法无据,师出无名。看来青岛律协在这件事情上有必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依法履职,千万不要坐斜了哦!
2024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