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1 13:09:32
![]() ![]() 今天我们将探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涉及员工因绩效不合格被公司调岗降薪的情况。我们将分析员工为何败诉,并根据中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专业的论证。 刘某于2012年8月加入南京某企业,负责销售工作,2018年1月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3月,刘某因连续几个月考核成绩未达标,遭到企业《降职通知书》的下发,通知中提及刘某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并据此给予降级处罚。 对此,刘某向企业人事部提出疑问,主要包括岗位变更的具体内容、依据以及调整后的薪酬情况。企业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刘某的提问进行了回答,并阐明了绩效评估的标准、降级的依据和薪酬变更的标准。 2019年5月,刘某通过电邮的方式和快递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企业人事经理,声称企业违法降级并降薪,未能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因而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金额为84340.72元。 法庭审理中,企业呈交了包括《绩效管理办法》、《员工奖惩规定》和《月度绩效考核表》等文件,其中《绩效管理办法》已规定了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明确表示员工若绩效考核不合格且连续三个月无明显改进,则可进行调岗或降级处理。 从《月度绩效考核表》看出,刘某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的考核成绩均不合格,且刘某均已签字确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 关于企业降级降薪的合理性及是否恶意更改工作地点,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拥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决定自身经营事务的权利。 刘某在加入企业时已经收到并了解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绩效管理办法》。 在本案件中,刘某对于自己不合格的绩效考核结果已签字确认,也通过电邮向人事部门咨询过关于岗位调整和降级的内容、依据以及薪酬待遇问题,但没有提出充足证据证明曾对考核结果表达异议。 综上所述,企业依据刘某签字确认的考核成绩,认为其存在绩效不达标情况,并依据绩效结果对其做出的调岗降薪处理,是基于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合理调整,并且符合企业制度管理要求,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刘某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重庆崔律 裁员、调岗、欠薪 追讨经济补偿金 扫码加微信咨询律师 法易通律师团队 法律问题咨询 专业律师解答 扫码进小程序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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