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消防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历;
(4)本人无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收容教养等的违法犯罪记录,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无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等不良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无《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无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情形;
(5)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 221—2009)规定的健康标准,身高不低于1.65米,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传染性疾病,双侧裸眼视力均不低于4.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可放宽到较差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具备适应全天候参与执勤训练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6)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中国共产党党员、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退出的优秀国家消防员和具备消防救援方面相关技能和实战经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