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分享:招聘在校生的几个知识点
【问题1】
招聘在校生,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答案】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认定的3个标准:
(1)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一般构成劳务关系。
(2)以学习为目的,属于教学的延伸和扩展,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可能构成劳务关系。
(3)以工作为目的,实际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的,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2】
与在校生签订实习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案】
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实习期限:实习期限不能超越在校生毕业的时间,毕业后继续用工的将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伤害赔偿:在实习协议中约定赔偿责任。
(3)劳务报酬:避免使用“工资、劳动报酬”等字眼,可约定为“实习补贴”
【实操建议】
在《实习协议》中约定以下条款:
(1)实习期限为 个月,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2)如实习期满前,乙方已取得学历毕业证书,本协议于乙方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终止。乙方应于取得毕业证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甲方。
(3)下列行为之一,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乙方因自身过错造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
●乙方因第三方原因受到伤害的;
●其他非因从事劳务活动受到的伤害情形。
(4)如乙方受到人身损害造成损失,先由侵权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侵权方无法确定或赔偿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甲方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乙方在从事实习活动期间超越工作范围或因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予以追偿。
【问题3】
在校生拿到毕业证后,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约定试用期?
【答案】
可以约定。
实习期与试用期是两个不同概念,二者适用情形不同。试用期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问题4】
招聘的在校研究生、博士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案】
针对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在校博士生,符合勤工俭学为目的,或者符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进行社会实践为目的的,可以签署在校生实习协议。符合以就业为目的的,建议签署劳动合同。
针对非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在校博士生,建议签署劳动合同。
【实操建议】
企业可以申请成立就业见习基地,可申领政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