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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2-08 11:58:54    点击: 次   来源:海峡人才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公务局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闽人发〔201210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人事局)、国资委、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计生委、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局、外经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外事办、侨办、旅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福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及办事处、厦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及办事处、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及中央驻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46号),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支持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做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实施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每年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安排500万元作为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对经评审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和20万元,各设区市给予配套支持。

二、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设立创业投资基(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安排。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贷款贴息。

三、留学人员企业租赁房用于创业的,当地政府可对场所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入驻各类园区的,由园区优先提供场所,享受租金减免优惠。

四、各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对来闽创业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给予一定税费优惠。

五、对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减免手续费。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它行业适当放宽。

六、支持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和引智项目,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扶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或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资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给予适当补助。

七、留学人员可以专利、专有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评估的最高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70%。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及在境内外挂牌上市的,当地财政可给予一定奖励。留学人员在本省申请专利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及我省专利资助及PCT资助。

八、来闽创业留学人员可按本人实际业绩和能力,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确认其在国外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不受原有级别的限制,可破格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九、实施福建省人才居住证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来闽创业留学人员颁发居住证,享受当地居民待遇。来闽创业留学人员申请人才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符合条件的各地各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

十、各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企业免费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档案管理和创业咨询服务,免费组织留学人员企业参加人才招聘会、海外招聘团、发布招聘信息等,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引进人才。

十一、鼓励支持各地设立海外引进人才联络站,建立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和回国服务公共平台。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宣传引才和创业政策,提供项目需求信息,完善留学人员统计、调查与反馈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各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实行专人负责,提供全程服务。

十二、开展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工作,建立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服务专员队伍,简化办事程序,共同做好服务。推动成立协作性组织,建立服务情况反馈、通报、督查制度,不断提升留学人员服务水平。

 

附件:

1.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

2.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46号)

3.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主要项目及分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国土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0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2、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围绕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行业振兴等战略规划,创造和利用更多支持条件,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予以扶持。通过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努力实现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

3、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相结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项目要大力支持,并通过企业发展培养出一批掌握尖端科技的创新型人才和善于经营管理的领军型人才;坚持国家战略与区域规划相结合,优先支持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地方振兴进程中的重点产业项目;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引导、带动社会投入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坚持优化环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提供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个人素质与创业前景相结合,在考虑企业科技成果创新性的同时,注重留学回国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

4、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必须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环境。要不断创新政策、完善体制、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优良的服务环境,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逐步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政策支持

5、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专项创业支持计划,有针对性地重点引进一批本地区发展急需和紧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各地区要积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创业载体,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6、国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创业启动资金,并为领军型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贴。

7、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

8、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创业贷款管理,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9、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等,对进入各类园区孵化或转化的科研项目给予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

10、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12、回国创业留学人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创业,可享受各地政府优先供应土地等政策。留学回国人员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荒山、滩涂等特殊土地开发农业、林业项目,但不能抵押、转让、转租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13、留学人员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14、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专利,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

15、积极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并对进站的海外博士后给予经费资助。

三、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16、对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17、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在国外期间生育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按照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子女回国,可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随父母在当地落户。

18、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在当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本地户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已加入外国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9、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0、已加入外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21、妥善安排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配偶工作和子女就学。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22、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同等条件下,对研究开发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企业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独特优势,鼓励他们创造更多成果和效益。

23、鼓励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申报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科技奖项。

2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支持和帮助。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信息平台,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宣传引才和创业政策,提供项目需求信息等,促进资源共享。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搭建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人员智力交流活动。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互动交流。建立技术产权服务平台,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中外技术专利信息数据库检索、国家重点行业数据库检索和技术产权网上交易等服务。

四、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5、高度重视。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在各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

26、加强协调。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当地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宏观指导。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加大地区、部门、行业间交流合作,盘活留学人员资源,探索建立海内外留学人员组织合作机制,以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主体,发挥海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新格局。

27、突出重点。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和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各地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示范、引领和推广作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专门的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工作计划,把工作重点放在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上。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企业方面有所突破。

28、强化服务。各地区要将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纳入当地重点人才服务对象的范围,建立服务机制。要研究制定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明确专门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要求,开发特色服务项目,构建多元化、立体化服务产品体系,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进一步加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力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和表彰,营造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良好氛围。要通过完善留学人员创业信息库,增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建立与海外留学人员联系的有效渠道,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机构的联络作用,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为他们回国创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附件2

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侨联、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欧美同学会人事部门: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建设的特需人才资源。做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对于解决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生活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环境,吸引更多留学人才回国(来华)参与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留学回国人数逐年增加,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大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力度,逐步形成了以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工作站为主体的一批服务机构。同时,有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海外华人华侨、留学人员团体相互联系、密切配合,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回国创业提供服务和支持。但是,现有服务工作仍然存在着资源分散、渠道不畅、水平不高、手段单一、产品缺乏等突出问题。针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新形势,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为加大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力度,更好地为广大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现就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以方便广大留学人员为基础,以服务高层次留学人才为重点,以推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政策的全面落实为着力点,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和回国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优秀留学人才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把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作为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统筹资源、提高效率、方便个人、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不断完善服务政策,壮大服务机构,构建服务网络,搭建服务平台,开发服务产品,逐步形成理念先进、政策完善、信息通畅、功能齐全、质量过硬、环境优良,面向广大留学人员的服务网络,为吸引留学人员提供服务支持。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政策。积极创新有关服务政策,着力在入出境、居留、户籍管理、社会保险、计划生育、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生活待遇,以及职业资格、项目申请、经费资助、收入分配、税收、表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创办企业、投融资等工作条件方面创新完善有关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回国工作、回国创业、为国服务”三位一体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政策体系。各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部门要根据中央政策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政策措施,努力为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推进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网络建设。以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国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互配合、上下互动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网络,统筹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服务合力。

建立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盟。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以有关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留学人员组织共同倡议、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建立包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其他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或群团组织在内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盟。服务联盟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协作组织,各成员单位以合作协议为纽带,发挥各自优势,互相配合开展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海外有关团体组织的作用。服务联盟成员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与海外中国留学生组织和留学人员、华人华侨专业团体的联系与沟通,支持他们向海外留学人员提供信息和咨询,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牵线搭桥。根据需要和条件在留学人员相对集中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站,加强与留学人员的联系。

(三)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充分利用先进网络技术加强留学人才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留学人才统计、调查机制,畅通发布和反馈的渠道,鼓励各方面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库、人才需求库、回国(来华)专家库等各类数据库并联网,按照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的原则,实现数据库共建共享。以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为依托,与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信息网相互贯通,充分利用互联网便捷高效的特点,构建面向社会和广大海外留学人员的留学回国工作信息平台,促进留学人才、项目、政策、资金等信息资源的交流和共享,逐步将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打造成联系和服务海内外广大留学人员的重要窗口和桥梁。

(四)建立完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运行机制。完善留学人才回国服务的市场运行机制。积极畅通留学人才供需渠道,规范留学人才人事代理办法,开展面向留学人才的专项中介服务,促进人才、项目和资金相结合,形成以市场配置为主体的留学人才配置机制。鼓励和支持高水平的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开发留学人才市场。

强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构的合作机制。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联盟为依托,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构的协调合作,建立分工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合作机制,实现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目标。

健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门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科技、财政、外交、发展改革、公安、商务、人口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侨务、外专、外汇等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落实政策、加强服务。

三、服务内容

(一)落实回国政策。建立“千人计划”专门服务窗口,负责落实“千人计划”等专项计划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顶尖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要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供全程专门服务。要研究探索将“千人计划”服务方式逐步拓展到其他各类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常态化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机制。同时要切实落实面向广大留学人员的回国安置、经费资助、入出境和居留便利、行李物品检验通关、配偶就业、子女上学、工龄计算、职称评定、户籍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等各方面政策,为他们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提供便利和支持。要加强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与监测,不断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好各项政策间的衔接与配套。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听取留学回国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开展就业指导。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开展面向留学人员的就业中介服务。通过搭建交流平台,举办专场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各种留学人才科技示范交流,畅通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交流渠道。利用留学人才信息网、留学人员回国指南、语音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为留学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就业信息服务。加强对广大新回国留学人员的就业指导,通过组织留学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座谈、交流等活动,联络感情、交流信息、介绍政策、展示成果,帮助留学人员熟悉国情,加深对国内单位的了解,帮助解决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充分就业。

(三)支持回国创业。积极吸引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鼓励各地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强包含法律、金融、人才项目中介、市场开拓、公共技术服务(公共中试平台、样品检验平台等)等内容的创业平台建设,落实各项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措施,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捷服务。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公开、公平、公正地申报各类政府资助项目和科技计划。探索建立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帮助留学人员解决资金困难,促进其科研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对优秀的科研或创业启动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资助等项目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和地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经费资助和配套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帮助他们成功实现从“科学家”向“科技企业家”的转变。

(四)吸引为国服务。组织办好多种形式的留学人才和项目交流会、成果展示会、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团等活动。支持鼓励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团体通过兼职、合作研究、回国讲学、学术技术交流、考察咨询、开展中介服务等各种适当形式参与祖国建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的服务项目,列入“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予以支持。

四、切实保障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建设人才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同步推进,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和各级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各级留学人员服务机构的评估考核体系及管理办法,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留学人员服务机构要结合留学回国工作发展,不断充实壮大服务机构,加大培训力度,增强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政策,健全规章制度,研究制定配套服务措施,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开发满足留学人员需要的服务产品,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

(三)加强宣传表彰,营造良好环境。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广大留学人员爱国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同时,对在回国工作、创业和为国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先进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营造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留学人员服务体系建设,为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3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主要项目及分工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履行职责,按照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分工合作、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服务通道。主要服务项目及分工如下:

一、创业启动支持

1、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承办部门: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省公务员局流动调配处、创业园管理中心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陈文颖,电话:0591-87097663

2)省公务员局流动调配处:黄泽英,电话:0591-87846639

3)省公务员局创业园管理中心:陈燕,电话:0591-87307327

4、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

二、创业投资

1、责任部门: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2、承办部门: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各级创业投资机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杏萍,电话:0591-87857096

2)省经贸委企业处:李毅辉,电话:0591-87832974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金融服务

1、责任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2、承办部门:各有关银行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许伟河,电话:0591-88010921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工作场所

1、责任部门:各类园区的主管部门

2、承办部门:各类园区或用人单位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陈燕,电话:0591-87307327

4、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五、土地利用

1、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2、承办部门: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陈小宁,电话:0591-87660970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税收返还

1、责任部门:省财政厅

2、承办部门:省财政厅税政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税政处:林伟城,电话:0591-87097714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审批

1、责任部门:省外经贸厅

2、承办部门: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外经贸厅外资处:李志宏,电话:0591-87270302

4、办结时限:法定时间为三个月,如果送审材料齐全,可在9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申办营业执照

1、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2、承办部门:所在地工商局(分局、工商所)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外资登记:

省工商局外资分局:潘晓峰,电话:0591-87716200

2)内资登记: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瞿武朝, 电话:0591-87760773

4、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

九、申办税务登记

1、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承办部门: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所在地税务局(分局、所)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发展处:郦峰,电话:0591-8709875712366

2)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闵科,电话:0591-87767381

4、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其他资料的传递、审核、录入应在20个工作日)

十、申请科技项目

1、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承办部门: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省财政厅教科文卫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陈世明,电话:0591-87881125

2)省财政厅教科文卫处:陈建华,电话:0591-87097611

4、办结时限:按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和立项程序完成

十一、申请专利及专利检索、知识产权举报投诉

1、责任部门:省知识产权局

2、承办部门: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政策法规处(执法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陈长宏,电话:0591-87810662;政策法规处(执法处):闫宏宇,电话:0591-87812159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承办部门:省科技厅高新处、省财政厅税政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省科技厅高新处:马菁,电话:0591-87881523

2)省财政厅税政处:林炳豪,电话:0591-87097723

3)省国税局所得税处:高芝琴,电话:0591-87098201

4)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林雁南,电话:0591-87980102

4、办结时限:每年的4月、8月各申报认定一批

十三、住房保障

1、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承办部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莫忠,电话:0591-87671387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四、子女就学

1、责任部门:省教育厅

2、承办部门: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张承生,电话:0591-87091215

4、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五、社会保险

1、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承办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级社会保险办理机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李郁青,电话:0591-87537009

4、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六、居留和出入境

1、责任部门:省公安厅

2、承办部门: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科)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范彪,电话:0591-87093471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七、落户

1、责任部门:省公安厅

2、承办部门: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陈昕,电话:0591-87093327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八、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注册登记

1、责任部门:省公安厅

2、承办部门: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杨少琳,电话:0591-87099166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九、计划生育服务

1、责任部门:省人口计生委

2、承办部门: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张小舟,电话:0591-87844311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开办外汇帐户

1、责任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承办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资本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郑岩榕,电话:0591-88010639、喻少菲,电话:0591-88010911

2)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郭玉清,电话:0591-88010664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一、职称

1、责任部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承办部门:省公务员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公务员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吴羽炫,电话:0591-87856021

4、办结时限:60 个工作日

二十二、海外学历学位认证

1、责任部门: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2、承办部门: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陈如,电话:0591-87679820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三、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

1、责任部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承办部门:省公务员局流动调配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省公务员局流动调配处:黄泽英,电话:0591-87846639

4、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二十四、人事代理服务

1、责任部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2、承办部门:各有关人才中介机构

3、责任人(服务专员)及联系电话: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人才服务中心:钟捷,电话:0591-87383146

4、办结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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