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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2-02 20:22:19    点击: 次   来源:重庆英才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日期:2018-08-29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科技〔201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引导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研发、产业化及推广应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74号)相关规定,我委特制定《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引导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促进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管理和新产品鉴定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是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负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即为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计划,是企业申请新产品鉴定并按照相关程序享受市政府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的必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组织和实施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与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自主组织实施与政府指导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gxxmsb.cq.gov.cn)与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申报企业依据自身发展需求与国家和全市产业技术政策导向,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及有关附件后提交初审。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申报企业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纸质版,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经主管部门签注审核意见后,正式报送一份至市经济信息委。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批准下达“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

第八条  “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每年分批次编制下达。

第九条  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颁发“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证书。

第三章 新产品鉴定管理

第十条  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计划有关内容后,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新产品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新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已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且已达到项目目标;

(二)该新产品符合《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中对“新产品”的定义要求,其生产过程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和必需的工艺、安全及操作规程,产品已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申请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生产与检测手段;

(四)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齐全。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新产品所对应的项目,如得到了市经济信息委工业发展资金创新专项支持的,企业可申请将新产品鉴定与资金项目验收结题合并进行,但申请企业除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资金项目责任书规定的相关工作任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资金项目责任书设定要求;

(二)完成预期投资,其中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工作报告(含技术工作报告)、检验测试报告、技术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三)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标准化审查报告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用户使用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如食品、药品、农药、医疗器械(具)、家用电器、压力容器、计量标准器具等,在申请鉴定时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准产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新产品鉴定的企业将上述资料提交所在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委审查。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新产品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满足鉴定条件的项目,提出鉴定专家委员会建议名单及鉴定会议方案,由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处室负责人签署核查意见后送分管委领导同意后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七条  新产品鉴定实施程序:

(一)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委员会原则上由5个以上(或单数递增)行业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专家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二)召开鉴定会议。新产品鉴定由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原则上采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申请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和国税部门参加,重大项目鉴定还需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参加;

(三)出具鉴定意见。

新产品鉴定意见应包括:鉴定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评价;新产品主要特点、创新点以及知识产权情况和所达到的质量技术水平评价;新产品检测情况及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情况评价;推广应用情况(含用户使用情况)评价;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或预期评价;新产品是否满足基本要求,是否同意通过新产品鉴定评价。

申请新产品鉴定的项目使用了财政资金,新产品鉴定与资金项目验收结题合并进行的,鉴定意见还应包括: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金项目承诺的相关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是否实现,是否同意验收结题。

经评议,被鉴定新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四)颁发鉴定证书。通过鉴定的新产品,由市经济信息委依据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颁发《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新产品鉴定证书》(见附件2)。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对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新产品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鉴定后,按照《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财政补贴。企业开发多个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通过鉴定的重庆市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市经济信息委有权予以撤消,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发现认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领域新产品项目鉴定(验收)申请表

         2..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新产品鉴定证书

 

主题词:经济管理  新产品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6日印发

 

责任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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