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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20-02-02 20:22:27    点击: 次   来源:重庆英才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日期:2018-0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7〕28号)和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精神,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简称“留创计划”)是指为了对接人社部“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支持计划”和我市引进海外英才“鸿雁计划”、“百人计划”等海外引才项目,每年择优资助一批创业创新项目,以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渝发展。

第三条 “留创计划”应坚持服务发展的原则,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战略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坚持择优资助、宁缺毋滥的原则,激发留学回国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分类评价创业创新项目,搭建创业创新平台。

“留创计划”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四条 “留创计划”资助分为创业和创新资助两类,每年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项目资助等次及总量。

第五条 创业创新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一)创业类资助分为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资助,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二)创新类资助分为重点、优秀和启动资助,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和5万元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报创业类资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海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

(二)申报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确定。

(三)所在企业在渝工商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从登记当年起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项目创新性强,具有市场潜力,能够吸纳5人以上就业。

(四)所在企业注册资本认缴资金不低于20万元,申报人占股比不低于30%(允许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

(五)申报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报创新类资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在海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回渝工作时间未超过5年(含申报当年)。

(二)申报人创新能力强,有较好培养前景。

(三)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保证每年在渝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带动就业能力。

第八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才,在已获得创业创新项目资助后有新取得发明专利授权或成果奖励的,可继续申报新的创业创新项目,但获得资助总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申报创业创新项目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主申报。由申报人填写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

(二)审核推荐。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创业创新项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将推荐项目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创业创新资助项目,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十条 “留创计划”资助金由人力社保部门拨付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创业类三等资助项目和创新类项目的资助金一次性划拨;其余项目首期拨付50%,第二年复查合格的,拨付剩余资助金。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创业类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风险等级以及申报人及其团队的创新能力、经营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留创计划”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支持留学人员的科研创新、市场开拓、团队建设、国家项目配套资助以及开展项目评估等方面。受资助的单位(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经费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对“留创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和调整资助政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擅自改变资助经费用途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资助金;情节严重的,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金。

第十四条 以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骗取或者协助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申报资料,列入失信黑名单;已拨付项目资助金的,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骗取或者伙同他人骗取项目资助金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非法泄露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发现申报信息不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取消申报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划拨的项目资助金进行追缴;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专家评审会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先期执行至2020年,并于2020年末视绩效评估情况确定下期实施时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回渝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项目停止实施。

责任编辑:谢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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