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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创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0-02-02 20:21:08    点击: 次   来源:重庆英才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日期:2019-05-29

第一章 科研项目申报

一、科研项目体系和内容

重庆市科研项目体系设置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自然科学基金)专项、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三个专项类别。

(一)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自然科学基金)专项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科技前沿,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自然科学基金)设置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先锋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面上基金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博士后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群体项目)。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主体一般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

1.面上基金项目主要瞄准科技前沿,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沿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重点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

面上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面上基金项目中可以探索实施先锋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科研人员挑战传统科学范式,开展创新性强、风险性高、实现难度大,具有不确定性和颠覆性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的原创研究和探索研究。

2.博士后基金项目以培养基础研究后备拔尖人才队伍为目标,支持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自主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或者在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基础上开展延续和深化研究。

博士后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项;同一申请人只能获得1次资助;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3.杰青项目以培育国家高层次科技人才为目标,支持在基础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40岁以下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

杰青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5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4.重点基金项目须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联合围绕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具有颠覆性的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重点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80万元/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5.创新群体项目主要面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研究团队,聚焦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研究,培养和造就某一领域内创新能力强,在国际独树一帜、在国内绝对领先的研究人才与群体。

创新群体项目资助强度不超过200万元/项,实施周期为3年。

(二)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主要聚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申报主体一般为新型智库、专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预见类项目,原则上由技术战略联盟单位申报,制度创新类项目,技术预见类项目原则上由技术战略联盟单位申报,制度创新类原则上须与决策部门联合申报。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设置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1.面上项目主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预见和管理创新研究。资助强度一般为10万元。

面上项目的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路径等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2.重点项目主要聚焦科技发展战略和深化改革重大问题,以及具有基础优势和科研特色的科技智库实施的研究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20万元。

重点项目的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路径等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三)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坚持应用导向和问题导向,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科技支撑。

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设置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除临床医疗、良种创新等公益性研究外,原则上产学研单位联合申报。

1.面上项目主要面向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和社会公益需求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突出方向引领,侧重面上培育和布局。

面上项目采取“自由申报、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资助强度为10万元或20万元/项。

面上项目的考核目标以技术指标、社会效益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2.重点项目主要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问题和重大社会公益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技术集成和规模化应用,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在行业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重点项目采取“需求引导、公开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

项目申报前项目参与单位应明确研发任务分工、配套资金额度、财政科研经费分配和使用、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内容。资助额度为50万元至500万元/项。

重点项目的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应用效果为主;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重大主题专项的形式组织实施。重大主题专项应着眼于全市重点行业产业发展需求,聚焦新兴产业培育,突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创新产品开发,针对某一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单独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重大主题专项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实施条件: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

对全市重点产业行业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实施内容应围绕主题目标,具有技术关联性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是全市行业龙头企业或关键技术支撑单位。

二、项目管理流程

三、办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资管处电话:023-67515789

项目管理中心电话:023-67512626

第二章 科技企业财税优惠

一、重庆市科技型企业

(一)科技型企业

1.评价标准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简称“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2)拥有高层次科技人才1名及以上。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

2.政策依据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8〕8号)。

3. 办理流程

4. 办理单位

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各区县科委

咨询电话:023-67513887

(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1.评价标准

(1)牛羚企业: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2)瞪羚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3)创新引领企业:创办时间较短,在行业中有颠覆式创新和引领作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亿元以上。

2.政策依据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8〕8号)。

3.办理流程

二、科技创新券

(一)适用对象

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条件,且进入我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二)政策摘要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2万元。

(2)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10万元或20万元。

(3)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10万元。科技型企业可使用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购买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服务,使用比例最高不超过券面总额的40%。科技型企业在重庆科技创新板首次挂牌后,方可使用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购买除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外的其他科技服务。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18〕9号)。

(四)办理流程

(1)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申领及使用流程:

(五)办理单位

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023-67513887

 

三、研发准备金补助

(一)适用对象

在重庆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企业上年度有研发活动,并进行了研发投入(R&D)报统;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发准备金预算,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二)政策摘要

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企业研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发项目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区(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财政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并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渝经信发〔2016〕70号)。

(四)办理流程

四、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

(一)适用对象

申请重大新产品评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应在重庆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上年度企业有R&D(研发)活动。

2.产品符合重大新产品的定义要求,在重庆市内首次开发、生产,拥有明晰的知识产权,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3.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应在至评定年的近三年内获得授权与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4.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本市对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产品经市场认可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单款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政策摘要

经评定的重大新产品,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资金对其研发成本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评定的次年按重大新产品评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第二年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第三年再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企业开发多个重大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实施细则》(渝经信发 〔2016〕71号)。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023-63899871  63899456  63895632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适用对象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摘要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政策依据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如下: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各区县税务局(优惠)、科技部门(鉴定)

六、企业研发活动统计

(一)统计范围

1.规模以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法人单位。

2.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

3.大中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法人单位。

(二)企业研发活动统计制度修订说明

与2017年企业研发统计年报表相比,2018年企业研发统计报表表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1.研发概念调整。由“研发”调整为“研究开发”。统计边界由“研究与试验发展”调整为“研究开发”。根据企业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2.统计范围调整。《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扩大了研究开发项目的填报范围,即由仅填报“自主项目”,拓展到填报“自主项目”和“委托外单位项目”。

3.填报依据调整。填报有关研究开发指标的原则由原“项目归集”调整为“财务支出”。即由对企业在研发定义理解的基础上,通过自行认定研发项目来归集相关指标数据,调整为企业根据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关研究开发辅助账填报相关指标数据。企业上述资料也将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如企业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则视为企业无研究开发活动。

4.指标增减变化情况。《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无指标增减变化。《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增加“管理和服务人员”等11个指标,减少“研发经费支出合计”等6个指标。此外,对12个指标名称和分类目录进行了调整。

(三)主要数据指标及解释

1.607-1表主要指标

(1)项目名称: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计划书、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等有关立项资料中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一般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关研究开发辅助账(以下简称“辅助账”)中归集的项目具体名称对应。

(2)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指报告期内编入研究开发项目并实际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人员人工费子科目里参加该项目人员对应。若研究开发人员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研究开发项目,可重复填报。

(3)项目经费支出:指报告期内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经费支出,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项目有关费用对应。

2.607-2表中主要指标

(1)研究开发费用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研究开发费用对应。

(2)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企业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原价。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会计科目计入的形成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原价对应。对于研究开发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

(3)机构研究开发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办研究开发机构中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多数企业归集有误,只填写了机构的运作经费,却未包含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

(四)咨询和办理单位

各区县统计局

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重庆市内具有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

(二)政策摘要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四)申报时间及程序

1.申报时间: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申报。

2.申报程序:

(1)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企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主要留存备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1)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2)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五)办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023-67572690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适用对象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条件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政策摘要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市科技局高新处   67900686

九、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免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要求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标准》相关要求,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二)政策摘要

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为准。

(三)政策依据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处   023-67605922;

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023-89188051;

重庆海关关税处   023-67709328。

第三章 科技企业金融支持

一、创业种子基金

(一)适用对象

在渝成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重庆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未决诉讼承诺;未享受相关市级科技金融支持政策。

优先、重点支持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

支持对象筛选方式:

1.市、区(县)政府及各级部门主办或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各类创业竞赛、项目优选活动筛选出的优胜团队或企业;

2.成立不超过5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3.核心团队中有获得市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的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4.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5.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尽职调查等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筛选方式筛选的支持对象。

(二)政策摘要

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贷项目审定、投资项目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种子基金支持方式:

1.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支持。种子基金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存续期间不增资,参股3年内可不参与分红。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为最大股东,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2.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提供无息信用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按等额本金每年度归还。

同一企业,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两种支持方式不得重复交叉享受。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2号)。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各区县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高校(园区)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

咨询电话:023-63419451

二、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一)适用对象

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条件,且进入我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二)政策摘要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对加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企业,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等级及相应授信额度(分为A—E五个等级,对应40-300万元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以基准利率发放的信用贷款。

该贷款为纯信用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无保证金,银行执行贷款基准利率,除管理机构按当年贷款额的2%收取服务费外,无其他收费。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建设方案》(渝科委发〔2018〕108号)。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试点区县:万州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梁平区、忠县、奉节县、重庆高新区与万盛经开区。

合作银行:各试点区县合作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咨询电话:023-67551804

 

 

第四章 人才引进培育政策

一、重庆市“三百”科技领军人才支持计划

(一)适用对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具有中国国籍,在市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重点科技型企业等单位,全职工作1年以上的在聘在岗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一般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企业科技人员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具有中国国籍,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在重庆市内注册,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创业项目和技术领域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科技创投领军人才:在重庆市内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的科技风险投资、科技基金、种子基金、科技租赁、科技担保、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等创投机构的主要创办人或负责人,或能带资金落户重庆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创投人才;在重庆注册的创投机构从业工作1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相关金融从业资质,具有丰富的资本管理、基金募集和投资退出经验。

(二)政策摘要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瞄准世界或国内科技前沿和战略新兴产业,每年遴选20名左右能够引领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主持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领军人才,按45万元/3年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科技创投领军人才:立足推动科技股权投资、科技金融服务等,增强科技融资能力,每年遴选10名左右能够引领科技投融资领域发展、推动成果转化的资本精英人才,一次性支助人民币15万元;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立足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每年遴选20名左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在《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支持措施的基础上,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重庆市“三百”科技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处

电话:023-67513680

二、重庆市创新创业示范团队培育计划

(一)适用对象

新创办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主体以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为核心且从《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最近2年内在重庆注册成立的企业。团队核心人员应由熟悉企业管理、成果转化应用、市场营销和创业投资等方面的人员构成,且不少于3人,其中团队带头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拟开发的产品(服务)发挥核心作用的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有明确的融资计划和融资规模,商业模式清晰。

企业内部的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主体为有创新创业项目及团队的在重庆注册企业。团队核心人员应由企业技术研发骨干力量构成,且不少于3人,其中团队带头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拥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已开发的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能为所在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所在企业拥有市级及以上的相关研发平台;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主体为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创新创业团队所在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团队核心人员应由不少于3人的技术研发骨干构成,其中团队带头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拥有1项及以上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通过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使其在产品质量、营销收入、税收贡献等方面大幅提高。

其他行业领域的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主体为在现代服务业、教育、文化等其他行业领域内创新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等取得突出成绩的在重庆注册法人单位。团队核心人员应由不少于3人的骨干成员构成,其中团队带头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拥有1项及以上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或掌握业内公认不同于已有商业模式的核心运营管理经验和体制机制。

(二)政策摘要

支持以创新领军人才、创投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为主体的各类创新创业团队围绕创新创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开展技术服务,推进成果转化,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每年培育重庆市创新创业团队100个左右,给予遴选出来的重庆市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创新创业示范团队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处

电话:023-67513680

三、重庆市科技奖励政策

(一)适用对象

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6个奖种。

(二)政策摘要

1.授奖数量。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30%;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20%。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名。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2.奖励资金。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国际科技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78 号)。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处

电话:023-67605792

四、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一)适用对象

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事业单位。

(二)政策摘要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系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专项计划,主要面向科技前沿,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科学基金项目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先锋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详细内容见附表。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8〕111号)。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处

电话:023-67605792

第五章 创新平台建设激励

一、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

研发投入激励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法人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既有统计对象且年度R&D经费支出有增长的单位;二是首次参加科技统计认定的单位;三是年度R&D经费支出额超过5000万元的单位。

市场服务激励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市级科研机构,包括市级事业法人科研院所和由原市级事业法人科研院所转改制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

研发投入激励资金的额度根据年度R&D经费统计认定结果,实行分类测算、叠加计算,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首次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单位按照年度R&D经费支出认定额的2%计算,其他单位按照年度R&D经费支出新增额的5%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统计单位统计调查年度R&D经费支出超过5000万元的,按当年R&D经费支出额的0.5%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场服务激励资金的额度依据年度创新绩效评价结果计算,实行择优资助,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科研机构年度创新绩效评价兼顾单位性质、存量、相对水平和增长率等多个维度,采取功效系数法测算系数后计算得分。

引导专项由科研机构按照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的原则用于组织实施科研项目。项目设置应符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基本规范和相关要求。项目经市科技局综合评议后,符合条件的,下达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项目计划。

《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渝科委发〔2018〕40号)。

(四)办理流程

研发投入激励资金:市科技局创新办  023-67513097

市场服务激励资金:市科技局法规处  023-67512121

二、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

全市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

1.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来渝建设研发分支机构或迁入研发总部构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鼓励在渝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引进知名研发机构联合共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鼓励现有研发机构通过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及其技术成果升级创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2.给予每家新型高端研发机构1000万元的“三高合一”专项支持。

3.对从事竞争前技术研究为主的,探索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费用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1/3。

4.对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依据企业所得税额及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数额,给予连续三年研发补助。

《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渝科委发〔2016〕129号)。

(四)办理流程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平台处  

电话:023-67513101

三、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一)适用对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

(二)政策摘要

1.将我市科技创新基地整合为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进行布局建设。

2.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包括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3.对现有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进行考核评估以及优化整合,对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给予一定的绩效后补助。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渝科委发〔2018〕69号)。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市科技局科技平台处,电话:023-67515836;

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科技局社会发展科技处,电话:023-67512285;

重庆市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电话:023-67575793。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技术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一)适用对象

主要是两类:一是卖方是重庆注册登记的企业;二是买方是在重庆注册登记的企业,卖方是国外或者境外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政策摘要

技术开发: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开发方享受增值税减免,委托方可加计扣除。

技术转让: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卖方享受增值税减免,所得税及附加减免,一个应税自然年度500万内全免,超过500万减半征收。

(三)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财税2016(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四)办理流程

1.材料清单

2.办理流程

(五)办理单位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处 023-67605832

2018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一览表

二、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政策摘要

1.绩效评估达到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家50和3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2.首次成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

3.引进落户的国际知名孵化器、科技部发布的年度考核评价达B类及以上的国家级孵化器,经认定达市级以上标准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8〕66号)。

(四)办理流程

1.认定流程。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提交申请、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评估、审核确认、公示认定。

2.评估流程。市科技局发布评估通知、孵化器运营机构提交评估材料、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审核确认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结果公布。

(五)办理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平台处

电话:023-67605920

第七章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一)适用对象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政策摘要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第443项),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四)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

2.材料清单

(五)办理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外国专家局)

联系电话:023-67181590

责任编辑:肖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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