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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9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及公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02 16:40:17    点击: 次   来源:北京人社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京人社市场发[2019]15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和《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有关规定,我市将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2019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的经营性机构(含外埠经营性机构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年度报告内容和期限

(一)《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告表》)分基本情况、职业中介活动开展情况、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其它业务情况和分类营业收入五个部分,主要涵盖经营性机构报告期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

(二)年度报告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年度报告信息公示

(一)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

(二)鼓励经营性机构通过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年度报告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2020年1月31日前,经营性机构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填写和提交《报告表》工作(https://rsj.beijing.gov.cn/uamsso/login?service)。经营性机构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合并报送所属全部分支机构的数据。

(二)2020年2月6日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营性机构提交的《报告表》进行初步检查,对数据填报不完整和明显失真的退回经营性机构重新填报,经营性机构应及时对退回的《报告表》进行修改,并确保在2月6日前重新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检查工作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2020年3月10日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性机构移交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四)2020年3月31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对年度报告数据进行统一公示,并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被举报的经营性机构进行核查,对年度报告数据开展抽查,并根据需要通报有关情况。

五、年度报告有关要求

(一)各经营性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告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年度报告的重要意义,如实填写并按时报送《报告表》,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瞒报漏报。

(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将年度报告时间、内容、具体要求通知本行政区域所有经营性机构。要认真检查经营性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做好涉及商业秘密数据信息的保护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对经营性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认真给予解答、反馈和沟通。对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性机构应坚决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年度报告及公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

附件:1.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

2.主要指标解释

3.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讯录

联 系 人:刘建军

联系电话:010-63167767,传真号码:010-8317204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永内西街5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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