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
4.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7.具体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要求:
35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可放宽。
1.放宽至40周岁:具有中级教师以上职称;或担任区(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主持人、高考或中考命题专家;或参加省(直辖市)级现场赛课、基本功竞赛一等奖以上;或教育教学工作获得省(直辖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
2.放宽至45周岁: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称;或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直辖市)级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荣誉称号。
(三)学历要求:
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限学位。
1.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称。
2.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直辖市)级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荣誉称号。
(四)其他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奖学金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或普通高校(须加盖学校公章)表彰的优秀毕业生;
2.“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毕业;
3.全国第四轮、第五轮学科评估为“B+”以上学科毕业;
4.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类毕业;
5.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THE)、软科世界大学排名(ARWU)、U.S.New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的国(境)外高校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