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9 16:46:46
客观条件重大变化辞退拿2N,6大答辩策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条件。
)公司存在明显的程序性违法-缺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公司在程序方面也存在违规,应该支持本人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 。即使是存在客观条件存在变化,根据劳动法四十条第三款,公司应该以调岗的形式并且提供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相同或类似、工资水平相当的另一岗位为主。但是公司本次多次只是劝退, 并没有进行协商变更合同的事项, 明显违背劳动法。
另外公司在协商变更岗位的时候存在恶意变更岗位,跨城市,长距离变更岗位,给本人带来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如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则应删除此句。】
本人多方面证据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实体违法的情况 - 不满足客观条件变化:
)公司相同的岗位xxxx还有员工,本人有公司的组织架构为证
我在公司的岗位是xxxx, 通过本人提供的证据编号xx所示,组织架构里存在xxxx的岗位,证明xxxx的岗位在公司还存在的 。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公司的条件发生的是客观变化,更多是为了裁员的借口。
公司的的证据也达不到法律所谓的重大的程度。劳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该变化应具有“客观性”,并非用人单位所能主观决定和控制,并且该变化应达到“重大”程度,足以动摇劳动合同履行的基础,足以导致劳动合同履行的利益失衡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存在重大且客观的变化。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于“客观情况”的解释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明显公司的情况不属于劳动部相关的规定 。
)公司相同的岗位在招聘网站还在招人 ,公司一直存在岗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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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历史任职多个职位,公司有类似的岗位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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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本部门的XX员工提供了新岗位,但是并未本人提供新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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