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资结清,再无争议”的离职证明,还能讨要工资吗?

发布时间:2024-04-02 19:25:21   

劳动者因新单位入职需要离职证明,为了尽快入职,按照原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写有“工资已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等内容的离职证明上签字,明确“再无争议”的离职证明法律效力如何?签了这种离职证明后,劳动者还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陈某入职一家公司,担任物资部长,与公司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工资薪酬中包含绩效工资,按照惯例当年12月发放上一年度绩效工资。

2021年8月14日,陈某收到新单位的录用通知,向公司提出离职,之后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陈某签字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陈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经双方协商,于2021年9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它各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事项)均已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之后因公司一直没有发放2020年的绩效工资,2022年2月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的绩效工资7万余元,但被裁决驳回,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在庭审中,陈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公司单方出具的格式文本,不能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自己是为了尽快拿到离职证明入职新单位才签字的。离职时工资等各类事项其实并未全部结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才向其发放2021年9月份的工资,明显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所载明的相矛盾。

公司一方则辩称,公司员工人数众多,发放工资需多人签字审批,不可能单独为陈某发放工资,统一支付2021年9月份工资是合理的。公司在收到陈某的离职申请满一个月时开具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没有拖时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是格式文件,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件中明确载明陈确认上述内容属实。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该证明书出具时陈某的工资并未结清。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难以认定双方关于工资报酬等事项再无争议。在陈某2020年全年正常提供劳动,公司亦于2021年12月向陈某所在部门全体在职员工发放了2020年的绩效工资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当年公司的经营情况、其所在单位的经营业绩及陈某的个人工作表现向其核发当年的绩效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某2020年绩效工资7万余元。

案件总结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正常情况下,离职证明应当仅载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基本信息,是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关于工作期间的证明,无需劳动者签字。

但在实践中,离职证明常含有劳动者实质上放弃自身权益或其他对劳动者不利的内容,比如添加“双方再无争议”等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处理完毕的表述内容,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如果不签,劳动者可能就无法从用人单位及时领取离职证明,从而影响自己入职新单位,权衡之下劳动者只能签字,但这并不代表其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与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文件不同,离职证明文件并不能直接证明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劳动者在离职证明文件上签字也并不能当然被视为对于离职证明文件所有内容的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双方确实有工资等款项未结算完毕且并未就权利义务处置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工资等义务。

(声明:本文旨在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本文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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