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昊中天IPO:多位中层员工离职,与前员工股权纠纷未解

发布时间:2024-03-15 17:00:12   

文/瑞财经 邓如菲
北京华昊中天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中天”)于今年1月向港交所提交了主板IPO上市申请,建银国际和中信建投国际担任其联席保荐人。
瑞财经《预审IPO》穿透招股书发现,截至递表前,华昊中天共有珠海华锦、珠海华欣、珠海华蓉三个员工持股平台。
对于为何设立多个员工持股平台,上交所曾对华昊中天提出过质疑。
对此,华昊中天表示,为了完善和规范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公司起初成立了两个员工持股平台以对研发、管理、生产、销售、商务、市场推广等各部门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其中珠海华锦主要为激励研发、生产、管理等核心员工设立,珠海华欣主要为激励销售、商务及市场推广和管理等相关团队人员设立。
2021年,因珠海华锦的合伙人王某波(华昊中天前员工,已回购退伙)不配合珠海华锦办理工商变更,无法增加其他激励对象员工为合伙人,于是华昊中天于2022年另设了员工持股平台珠海华蓉完成对其他研发及管理团队的股权激励。
提到王某波,瑞财经《预审IPO》了解到,其之所以不配合珠海华锦办理工商变更,是因为其与珠海华锦存在一起股权纠纷。
据悉,王某波原系华昊中天的员工,2020年11月,珠海华锦、王某波及华昊中天有限共同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王某波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2021年1月,王某波经工商登记成为珠海华锦的有限合伙人,占珠海华锦出资总额的比例约为4.25%,间接持有约0.23%华昊中天股份。
2022年1月,珠海华锦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波持有的珠海华锦全部财产份额变更登记于珠海华锦执行事务合伙人唐莉名下。
珠海华锦在《民事起诉书》提到,王某波自2021年年初起无故停止工作且拒不出勤,且在《股权激励协议》签署前及生效后一直投资并受雇于存在竞争业务的南京麦哲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监事,严重违反了其在《股权激励协议》项下的义务,并已触发《股权激励协议》的回购条款。
瑞财经《预审IPO》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天眼查后发现,该案目前仍处于一审阶段,尚未由定论。

除了持股平台与王某波之间存在股权纠纷,华昊中天本身也与员工之间发生过股权纠纷。
2021年11月17日,刘某莉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其为华昊中天股东,并由北京北进缘协助华昊中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刘某莉在《民事起诉书》中称,2015年4月30日,其本人与北京北进缘及华昊中天三方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书》。该《股权激励协议书》第1条约定,华昊中天将部分股权用于对其本人股权激励,该激励股权暂由北京北进缘代持。同时,协议第2.2条约定,其本人有权在华昊中天准备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上市时,一次性行权。第2.3条约定,行权期为2年,其本人可对其名下股权期权的100%申请行权,华昊中天、北京北进缘及其股东均应无条件配合。此外,该协议第3.5条,对行权条件及股份份额等进行约定。
2020年2月19日,华昊中天与刘某莉签署《补充协议书2》,对2015年4月30日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书》进行补充。该《补充协议书2》第2.1条确认,原《股权激励协议书》中2015年的激励股权(0.25%),刘某莉仍然可以认购。
刘某莉认为,华昊中天准备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上市,因此其已符合《股权激励协议书》、《补充协议书2》中约定的行权条件及期限,其有权依据上述协议约定,以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刘晓莉为华昊中天公司持股比例为0.25%的股东。
2022年10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身判决,判令刘某莉支付北京北进缘4.1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北京北进缘名下持有的华昊中天0.1%的股权归刘晓莉所有。

此后,北京北进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3年2月15日,刘某莉与北京北进缘在案外达成了和解。
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北京北进缘向刘某莉支付第一笔和解金后,刘某莉即放弃并不再主张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书》,北京北进缘亦不再向刘晓莉主张支付4.1万元股权转让款,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据悉,自2015年4月起,华昊中天进行了多次股权激励。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3年9月30日,华昊中天已产生的以权益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开支分别为8070万元及3630万元。
华昊中天表示,为进一步激励员工,公司日后或会额外产生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开支,而这可能导致其经营开支增加,进而对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而增发H股可能会摊薄股东股权,导致H股价值下跌。
除了与员工发生股权纠纷外,瑞财经《预审IPO》还发现,在华昊中天于上交所递交招股书后,有多位经理、总监级别的员工离职了。
其中包括,华昊中天原董事兼副总经理谢恒、原销售部运营总监徐明博、原销售部大区经理蔡春红、原销售部地区经理徐文安、沈捷华、原销售部运营经理黄际辉、原销售部医药信息主管霍静、原医学部医学总监王立平、原医学部医学经理陈丽、原注册总监史克勇、原临床副总监钱美玲、原人力资源高级经理仇懿。
对此,华昊中天表示,上述人员均系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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