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宜春市人才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4-03-13 09:04:02   

“宜春市”

人才政策

失业保险金

(1)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

职工所在单位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办理,也可以通过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服务平台、江西政务服务网、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赣服通“人社专区”等线上渠道申请办法)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本人不用缴费),同时,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延长发放失业保险金政策: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含12个月)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流程:

①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窗口现场申领,也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江西政务服务网、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赣服通APP,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申请。②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受理、审核。③审核通过后,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需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咨询服务电话:失业保障科   0795-3220700

就业见习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

见习单位接收的见习人员需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岁(含24周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的单位, 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适 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当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 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服务对象:

1.求职者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岁(含24周岁)失业青年;2.用人单位对象:在宜春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受理条件:

用人单位条件:

(一)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 (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无不良信用记录,合法经营;

(二)自愿开展见习工作,遵守见习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条件,并能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承诺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并接收至少1人见习,具体岗位数量和人数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提供的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

(四)有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有完备的见习计划;

(五)能按时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参照工伤保障额度为见习人员购买经济适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试点地区购买补充工伤保险 );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求职者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岁(含24周岁)失业青年,以上见习对象在自愿申请参加见习时处于失业状态(即进行失业登记),不管其是否有就业经历,均可参加见习,并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上述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岗位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可通过"见习惠赣"平台,向单位所在地所属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见习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②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定登记证书材料;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求职人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相关人员,可自愿通过"见习惠赣"平台网上提出见习申请,或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科报名或单位所在地所属县(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见习申请,填写《宜春市就业见习计划见习人员申请登记表》: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②毕业证书;

③就业创业证;

用人单位资金申报材料:见习人员名单、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的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对申请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100%的,还应提供留用见习人员名单、留用见习人员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表。

办理流程:

申请见习基地及申报见习空岗→见习信息发布→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计划→供需对接→预录备案→签订协议→补贴申请和拨付

咨询服务电话:

宜春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公共服务科   

0795-3220803

就业技能培训

政策内容:由政府批准的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就业技能培训。

服务对象:城乡脱贫劳动力;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之间的高校毕业生);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之间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户籍地址在行政村,已转移或有意愿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办理了《就业创业证》,且在培训期间处于失业的人员)。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特定劳动者、15周岁及以上未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城乡脱贫劳动力。

受理条件:由培训机构提供符合就业技能培训的服务对象,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培训对象后确定开班。

申请材料:培训计划、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课程安排、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身份类别复印件、培训考勤记录、集中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等。

办理流程:1、培训主体在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西省职业培训管理平台提交下一季度《就业技能(创业)培训计划表》;

2、计划审核后,人社部门对培训人员、职业、等级、培训时间等自动推送至就业之家(PC、微信、支付宝)渠道予以公示;

3、开班前10个工作日培训主体通过江西省职业培训管理平台提交及填写相关资料(开班申请表、课程安排计划表、学员花名册、教师资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开班培训;

4、培训核查(培训主体通过平台及时上传培训视频,人社部门不定时抽查);

5、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通过平台按要求提交补贴申领材料,所有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均要按班次同步建立纸质和电子培训台账,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

6、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对象人社部门对申请培训补贴信息自动推送至就业之家(PC、微信、支付宝)渠道予以公示。

咨询服务电话:技能开发和技工教育科  0795-3220565

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和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

受理条件:1.在校生和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校生及离校 5 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4.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咨询服务电话:创业培育科    0795-3222033

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社区养老、健康服务、纠纷调解、网格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等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对象:

1.用人单位:宜春市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用工单位。

2.安置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能力、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女满40岁、男满50岁)年龄条件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城乡贫困劳动力等。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愿意接受各种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安置对象:必须是办理了失业登记,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须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申请材料:

1.空岗申报提交材料:①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单位营业执照;②单位简介;③宜春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表。

2.安置申请及备案提交材料:①《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安置申请表》②聘用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资金申请提交材料:①《宜春市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汇总表》;②近半年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③承接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④《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流程:空岗申报→岗位审核→安置申请→对接洽谈→录用备案报批→补贴申请和拨付

咨询服务电话:就业援助和监测预警科  0795-3220500

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聘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上述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咨询服务电话:就业援助和监测预警科 0795-3220500

一次性交通

补贴

政策内容:城乡贫困劳动力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对深度贫困村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400元交通补贴。

办事流程: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城乡贫困劳动力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身份证、车票或相关的佐证资料至当地乡镇人社服务平台,乡镇公示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各地公共就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料发放至务工人员账户。

咨询服务电话:就业援助和监测预警科  0795-3220500

人才培养支持政策

薪酬待遇。

科研院所、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合理确定人才薪酬。国有企业新引进或市场化选聘实行协议工资并经企业监管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所支付的薪酬可以增加工资总额基数。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住房保障。

对全职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在其单位所在的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的,分别给予3年内每月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给予第五类人才1年内每月6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第一至五类人才在其单位所在的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人才公寓,其中第一至四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3年,第五类人才按租金核定价的40%进行减免。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不同时享受。

生活补贴。

给予全职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3年内每月2万元、1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生活补贴。对在宜创业或在宜企业工作的第五至七类人才,1年内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生活补贴。对新引进医学类和教育类“双一流”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县、乡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工作满5年后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2万元、5万元。

购房补贴。

对全职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在人才首次购买住房时,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购房金额低于购房补贴的,按实际购房金额补贴。第一至五类人才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实行全国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受理即贷服务,贷款上限额度按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执行,在宜春市范围内无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最低可按20%执行。

  税收优惠。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宜创新创业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一至四类人才中个人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前3年每年按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创业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最高给予5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信贷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合伙创业团队和个人,最高可申请600万元、200万元和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我市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学子,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编制保障。

支持我市事业单位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我市重点企业使用人才专项编制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

  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

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台阶”等限制,按我省有突出贡献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引进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引进时如用人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可按照特设岗位设置的相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完善评审改革绿色通道,对在我市重点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职务,且符合我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申报高级经济师条件的,予以推荐直接申报评审。

  社会医疗保障。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人才办理或接续社会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在市内三甲医院为第一至三类人才开通就医“绿色通道”,配备健康顾问,提供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每年免费提供1次医疗保健检查和1次专家疗养。鼓励用人单位为人才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配偶安置。

采取转任调动、市场力量配置和用人单位内部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妥善安排人才配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内部安置的方式妥善解决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子女入学。

第一、二类人才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不受户籍限制,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择校。第三类人才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其意愿,由人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原则优先办理转(入)学手续。第四类人才子女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人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才意愿和学位容量情况,按免试就近原则妥善安排,中途转学须接受教体部门调剂安排。第一至四类人才的非我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人才尊享服务。

第一至三类人才持人才服务卡可携随行人员一同免费游览市内国有3A级及以上景区,每年可在市内指定酒店中免费入住12天,可携随行人员在明月山机场、宜春高铁站享受绿色通道和贵宾休息室服务。第一至四类人才3年内可享受一定次数的免费家政服务。第一至五类人才持人才服务卡可享受与宜春文旅一卡通同等优惠服务。健全完善党委联系服务专家(人才)制度。

  引进特定人才“一事一议”。

对未列入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的急需紧缺人才,可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以“一人一议、一事一策”的方式认定。

设置引才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机构引进人才,对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机构引进第一至三类人才且工作满3年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机构20万元/人、10万元/人、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按年度计税报酬30%择优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最高给予30万元引才补贴。鼓励本地院校为我市用人单位输送毕业生,对连续两年留宜率达50%、60%、70%的院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积极与我市建立引才合作关系且成效显著的高校、科研院所给予资金奖励。鼓励在宜人才推荐优秀人才来宜就业创业或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和承担“揭榜挂帅”项目或市内各类课题研究,对引才成效突出的,颁发引才大使证书,给予引才奖励。

联系方式

刘女士

邮箱

178526851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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