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2、可以扣展业成本。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20%
3、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个税(和工资薪金算法一样),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