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申报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24-03-11 19:51:02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申报

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申报

预扣方法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劳务报酬申报入口由原来的“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其他连续劳务),劳务报酬(一般劳务、其他非连续劳务)”变更为“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和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如下图所示: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用累计预扣法,哪些情况不适用累计预扣法呢?

一、一般劳务报酬

一般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之所以叫一般劳务报酬,这主要是和后面的两种劳务报酬区分开来,并没有特别的意思。适用的税率表如下: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上面的税率表计算预缴税额。应该注意的是,收入额和收入不一样,在劳务报酬预扣预缴这里,收入额和收入的关系如下:


二、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的劳务报酬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2、可以扣展业成本。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20%

3、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个税(和工资薪金算法一样),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

三、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在申报系统中采集个人信息时,任职受雇从业类型必须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只有选择了,计算才能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文章素材来自网络)

内容来源:山西火炬创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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