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专题 | 招聘&面试中的十大禁止内容与合规管理建议

发布时间:2024-03-09 06:42:06   

< 典型案例 >

女性应聘快递员签署劳动合同时

被拒绝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裁判要旨

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基本案情

手挽手公司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北京邮政速递员3千加计件”,内容为:岗位职责:北京邮政快递员;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招聘信息注明该职位系手挽手公司介绍、代招,工作单位为邮政公司。

邓某娟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后,经手挽手公司通知于2014年9月25日到邮政公司进行了面试。人事专员郭某说:“我们这儿从来没有过女快递员。”之后在邓某娟极力争取下,营投部的戴主任同意让邓某娟跟着其他快递员试干两天。9月28日,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戴主任要求邓某娟先做入职体检。

2014年10月1日,邓某娟根据戴主任要求前往某医院做了入职体检,花费120元。10月8日,邓某娟到邮政公司某营投部签约,戴主任当面告知邓某娟需再等一周才能签约。不久,邓某娟给戴主任打电话,其称生病住院没有上班,让邓某娟联系李某。10月18日,邓某娟接到李某的电话,得知未被录用。10月19日邓某娟给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某确认因为邓某娟是女性所以总公司(邮政公司)不批准签合同。

邓某娟以受到就业歧视诉至法院要求:邮政/手挽手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入职体检费用120元、公证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6450元、诉讼费。

邓某娟称,在网站上看待招聘快递员职位的广告,自己喜欢快递员职位且认为自己能够胜任,遂于在线投出简历。随后,公司安排到邮政公司某营业部面试,人事专员告知“我们这儿从来没有过女快递员。”在极力争取之下,同意跟着其他快递员试干两天。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签约的意向,并按要求做入职体检。


邮政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通知邓某娟,未被录用。邓某娟给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某确认因为是女性所以总公司(邮政公司)不批准签合同。因为自己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自己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急需这份工作借以谋生,两公司的行为不仅在经济上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也在心理上严重打击了自己的就业信心。自从被拒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情绪低落、沮丧、失眠,自己受歧视、遭排挤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

邮政公司称,不存在歧视邓某娟就业的客观条件,也无歧视邓某娟就业的实际行为;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邓某娟恶意制造诉讼陷阱。邓某娟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学习美术的大学生,对58同城中大量招聘女性的广告视而不见,专拣与自己专业毫不相干的任职资格要求男性的投递员招聘广告投送简历。

自接到手挽手公司人员电话开始,每一步不是录像,就是录音,甚至不顾如厕之极度尴尬,对话中不乏引诱对方的言辞。录像显示,每实施一步,邓某娟眼神都难掩兴奋,根本看不出被歧视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被侵犯的失落沮丧痛苦悲伤等精神损害的表情,不符合一个求职心切的应聘者的常情常理,让人不得不怀疑邓某娟的动机。

如果邓某娟真的是喜欢邮政事业,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我方愿意协调手挽手公司,欢迎邓某娟为我方提供劳务。但是,邓某娟一环扣一环地录像录音,是在恶意制造诉讼陷阱,目的就是敲诈钱财,诋毁中国邮政的社会形象。对于这种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惩罚,我方将会通过司法机关,追究邓某娟的法律责任。我方是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国企,一直依法经营管理,更坚信我方的合法权益会得到切实全面的保护。

法院审理

一、两家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就业歧视行为。

手挽手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及在某网站上发布的涉诉岗位的招聘信息均表明任职资格为男性,但手挽手公司并未因邓某娟系女性而拒绝提供就业机会,仍通知邓某娟进行面试。邓某娟在面试、业务观摩、洽谈过程中直接与邮政公司进行接触,手挽手公司并未参与其中,最后邓某娟与邮政公司未建立用工关系,也并非因手挽手公司所致,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手挽手公司对其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邮政公司明确表示投递岗位并未对女性进行限制,可以安排女性进行公司大厦投递工作,未录用邓某娟系因沟通不畅所致。结合邮政公司对投递岗位的陈述,邮件投递工作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下,可以由女性职员胜任,故邮政公司所援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证明快递员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

邓某娟在面试、业务观摩后,戴某已经代表邮政公司表明其有意愿聘用邓某娟,并告知邓某娟进行入职体检、提交户口本、毕业证复印件、照片等资料,邓某娟也按照要求进行了入职体检,提交了相关资料。在邓某娟未能如期签约的情形下,戴某告知邓某娟联系李某。

在招录过程中,戴某、李某均代表邮政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后果应由邮政公司承受。对于邓某娟询问丧失应聘机会的原因是否因其为女性时,李某作了肯定的答复,并表示他们这人手够了,也没招录过女投递员,能够证明邮政公司拒绝聘用邓某娟的原因之一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邓某娟平等就业的权利,邮政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对邓某娟造成的损害承担何种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前述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均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否存在侵权责任聚合,应当结合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一种责任形式不足以保护受害人时,才可以同时适用其他的责任形式予以合并保护。

法院判决邮政公司,赔偿邓某娟入职体检费用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64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劳达点评
从法律角度,本案中邮政公司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已经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做赘述。
从劳动用工合规角度
这里可能涉及如下的问题
▼▼▼
一是招聘标准不清晰的问题。
即快递员岗位能否招聘女性职工,对此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存在不同的认知,导致业务部门认为可招用,职能部门认为不能招用。
二是招聘流程不合规的问题。
即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实施、订立劳动合同、全权负责与候选人沟通录用事宜。但是,在案例中邮政公司存在越俎代庖的嫌疑,不知不觉中扮演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角色,给后续争议埋下了隐患。
三是工作人员合规管控意识问题。
在本案中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邓某娟与李某的一段对话录音,法院亦是据此认定构成就业歧视。显而易见,工作人员缺少合规管控的意识,并未意识到“因为女孩所以不招......”已经构成就业歧视。
在此,我们提醒企业应当关注招聘广告避免就业歧视,完善内部招聘标准,规范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合作流程,提升工作人员的合规管理意识和水平,这样才能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劳达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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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和面试合规管理十大禁止内容
01禁止就业歧视
在招聘广告、面试过程中,非法律明确规定做依据,对应聘者从民族、种族、性别、婚姻、生育、宗教信仰、户籍、地域、传染病(乙肝等)、残疾人等进行限制将会构成就业歧视;构成就业歧视时,可由人社部门责令整改、给予罚款,同时应聘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02禁止虚假宣传
企业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招用简章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企业发布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于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应聘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禁止扣押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企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扣押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04禁止收取押金、提供担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违反规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罚款按照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人,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5禁止招聘童工、特殊身份人员
根据《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企业必须核查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对于童工一律不得录用。企业使用童工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由人社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等;童工患病或受伤,由企业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企业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应当向人社部门登记备案,并执行定期(半年)体检,不能安排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不得招聘如下人员: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06禁止侵犯隐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包括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地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婚姻、生育等信息不能强制获取,反之存在侵犯隐私的风险。
07禁止不正当竞争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企业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08禁止侵犯商业秘密
企业应当核查应聘者是否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应当禁止在面试过程中收集、获取应聘者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提醒应聘者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
09禁止侵犯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企业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个人信息时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对于应聘人员的信息处理,企业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未经应聘人员授权同意,不能随意处理其个人信息。
10禁止虚假陈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企业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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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和面试合规管理建议

01签字授权

比如,背景调查之前,安排应聘者签字授权公司及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可以对本人提供的信息实施背景调查;个人信息处理,安排应聘者授权公司可以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删除等处理。

02签字承诺

比如,应聘者签字承诺在应聘、面试过程中或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的属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违纪行为;入职时让应聘者承诺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不使用涉及任职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内容等。

03规范流程

完善规范招聘和面试流程,包括不限于企业自身招聘的流程,企业与第三方合作招聘的流程,劳务派遣或外包人员的招聘流程等。

04教育培训

通过劳动用工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和工作技能,避免因工作、沟通失误导致合规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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