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9 06:42:06
女性应聘快递员签署劳动合同时 被拒绝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裁判要旨 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基本案情 手挽手公司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北京邮政速递员3千加计件”,内容为:岗位职责:北京邮政快递员;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招聘信息注明该职位系手挽手公司介绍、代招,工作单位为邮政公司。 邓某娟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后,经手挽手公司通知于2014年9月25日到邮政公司进行了面试。人事专员郭某说:“我们这儿从来没有过女快递员。”之后在邓某娟极力争取下,营投部的戴主任同意让邓某娟跟着其他快递员试干两天。9月28日,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戴主任要求邓某娟先做入职体检。 2014年10月1日,邓某娟根据戴主任要求前往某医院做了入职体检,花费120元。10月8日,邓某娟到邮政公司某营投部签约,戴主任当面告知邓某娟需再等一周才能签约。不久,邓某娟给戴主任打电话,其称生病住院没有上班,让邓某娟联系李某。10月18日,邓某娟接到李某的电话,得知未被录用。10月19日邓某娟给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某确认因为邓某娟是女性所以总公司(邮政公司)不批准签合同。 邓某娟以受到就业歧视诉至法院要求:邮政/手挽手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入职体检费用120元、公证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6450元、诉讼费。 邓某娟称,在网站上看待招聘快递员职位的广告,自己喜欢快递员职位且认为自己能够胜任,遂于在线投出简历。随后,公司安排到邮政公司某营业部面试,人事专员告知“我们这儿从来没有过女快递员。”在极力争取之下,同意跟着其他快递员试干两天。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签约的意向,并按要求做入职体检。
邮政公司称,不存在歧视邓某娟就业的客观条件,也无歧视邓某娟就业的实际行为;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邓某娟恶意制造诉讼陷阱。邓某娟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学习美术的大学生,对58同城中大量招聘女性的广告视而不见,专拣与自己专业毫不相干的任职资格要求男性的投递员招聘广告投送简历。 自接到手挽手公司人员电话开始,每一步不是录像,就是录音,甚至不顾如厕之极度尴尬,对话中不乏引诱对方的言辞。录像显示,每实施一步,邓某娟眼神都难掩兴奋,根本看不出被歧视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被侵犯的失落沮丧痛苦悲伤等精神损害的表情,不符合一个求职心切的应聘者的常情常理,让人不得不怀疑邓某娟的动机。 如果邓某娟真的是喜欢邮政事业,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我方愿意协调手挽手公司,欢迎邓某娟为我方提供劳务。但是,邓某娟一环扣一环地录像录音,是在恶意制造诉讼陷阱,目的就是敲诈钱财,诋毁中国邮政的社会形象。对于这种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惩罚,我方将会通过司法机关,追究邓某娟的法律责任。我方是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国企,一直依法经营管理,更坚信我方的合法权益会得到切实全面的保护。 法院审理 一、两家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存在就业歧视行为。 手挽手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及在某网站上发布的涉诉岗位的招聘信息均表明任职资格为男性,但手挽手公司并未因邓某娟系女性而拒绝提供就业机会,仍通知邓某娟进行面试。邓某娟在面试、业务观摩、洽谈过程中直接与邮政公司进行接触,手挽手公司并未参与其中,最后邓某娟与邮政公司未建立用工关系,也并非因手挽手公司所致,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手挽手公司对其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邮政公司明确表示投递岗位并未对女性进行限制,可以安排女性进行公司大厦投递工作,未录用邓某娟系因沟通不畅所致。结合邮政公司对投递岗位的陈述,邮件投递工作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下,可以由女性职员胜任,故邮政公司所援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证明快递员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 邓某娟在面试、业务观摩后,戴某已经代表邮政公司表明其有意愿聘用邓某娟,并告知邓某娟进行入职体检、提交户口本、毕业证复印件、照片等资料,邓某娟也按照要求进行了入职体检,提交了相关资料。在邓某娟未能如期签约的情形下,戴某告知邓某娟联系李某。 在招录过程中,戴某、李某均代表邮政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后果应由邮政公司承受。对于邓某娟询问丧失应聘机会的原因是否因其为女性时,李某作了肯定的答复,并表示他们这人手够了,也没招录过女投递员,能够证明邮政公司拒绝聘用邓某娟的原因之一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邓某娟平等就业的权利,邮政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对邓某娟造成的损害承担何种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前述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均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否存在侵权责任聚合,应当结合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一种责任形式不足以保护受害人时,才可以同时适用其他的责任形式予以合并保护。 法院判决邮政公司,赔偿邓某娟入职体检费用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64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01签字授权 比如,背景调查之前,安排应聘者签字授权公司及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可以对本人提供的信息实施背景调查;个人信息处理,安排应聘者授权公司可以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删除等处理。 02签字承诺 比如,应聘者签字承诺在应聘、面试过程中或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的属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违纪行为;入职时让应聘者承诺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不使用涉及任职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内容等。 03规范流程 完善规范招聘和面试流程,包括不限于企业自身招聘的流程,企业与第三方合作招聘的流程,劳务派遣或外包人员的招聘流程等。 04教育培训 通过劳动用工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和工作技能,避免因工作、沟通失误导致合规风险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