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本次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二)经招聘录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见习期(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试用期及试用薪酬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本次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经有关途径纳入编制管理的,则按事业单位养老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综合考核过程中作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