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坤原创】单位单方降薪,仲裁裁决补偿

发布时间:2024-02-29 2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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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公司处。期间,被申请人多次仅给申请人发放部分工资,未全额发放工资,单方降低陈某某薪资;且2023年9月至10月被申请人未发放工资。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了《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公司仍未支付相应工资。多次协商未果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陈某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2022年7月、8月、2023年7月、8月、10月等5个月工资差额及2023年9月工资,并要求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审理

仲裁委认为: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5个月工资差额及2023年9月工资的请求,因被申请人未能举证双方就2022年7月起降低申请人职位工资达成一致,故仲裁委对被申请人降薪行为不予认可,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8月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明细,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工资结构中的职位工资,工龄工资,话贴,其他补助,在不同的工资支付周期中并无变动,属于固定构成部分,奖金部分同样如此,其在较长的时间段内并无波动,被申请人也未能举证对奖金部分有考核或者相关书面规定,故仲裁委认为奖金同样为固定工资部分,因被申请人未能举证双方就降薪问题达成一致,故仲裁委对被申请人降薪行为不予认可。根据申请人的工资发放记录核算,仲裁委确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8月、9月工资差额。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2023年10月并无工作内容,因申请人未能就2023年10月的工作情况予以举证,故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被申请人确实存在单方面降低申请人工资的行为,申请人两次向被申请人发送《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仍未补足申请人工资,结合申请人寄送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申请人2017年3月下旬入职,2023年10月离职,依法可享受7个月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相应经济补偿金。

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因仲裁时效问题,仲裁委对申请人2022年和2023年的年休假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表示2022年至2023年期间均未休年休假,申请人可享受年休假5天/年,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年休假情况予以说明,仲裁委采信申请人表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3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综上,仲裁委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某2022年7月、8月、2023年7月、8月、9月等5个月的工资差额,并支付申请人相应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必须与员工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后,采用书面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员工同意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律师提醒,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争议性质,选择合适的方法维护合法权益,避免采用极端手段维权。但不论劳动者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中的哪种维权方式,都需要有相关证据支撑。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应该尽量保存好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工作证、工服、工资支付凭证、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上下班考勤打卡、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证据,以便出现劳动争议后,有证可依。

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茂,意为草木旺盛;坤,代表大地百姓,坤亦为昆山“昆”的谐音。茂坤,意为律师团队只有根植于昆山大地,服务百姓社会,助推昆山发展,方能事业兴旺。茂坤服务宗旨是:法律至茂,服务至坤,意为全所致力于宣讲法律,促进法律之树茂盛,法律服务于社会百姓,让全社会崇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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