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审理
仲裁委认为: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5个月工资差额及2023年9月工资的请求,因被申请人未能举证双方就2022年7月起降低申请人职位工资达成一致,故仲裁委对被申请人降薪行为不予认可,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8月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明细,仲裁委认为,申请人工资结构中的职位工资,工龄工资,话贴,其他补助,在不同的工资支付周期中并无变动,属于固定构成部分,奖金部分同样如此,其在较长的时间段内并无波动,被申请人也未能举证对奖金部分有考核或者相关书面规定,故仲裁委认为奖金同样为固定工资部分,因被申请人未能举证双方就降薪问题达成一致,故仲裁委对被申请人降薪行为不予认可。根据申请人的工资发放记录核算,仲裁委确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8月、9月工资差额。被申请人表示申请人2023年10月并无工作内容,因申请人未能就2023年10月的工作情况予以举证,故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被申请人确实存在单方面降低申请人工资的行为,申请人两次向被申请人发送《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仍未补足申请人工资,结合申请人寄送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申请人2017年3月下旬入职,2023年10月离职,依法可享受7个月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相应经济补偿金。
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因仲裁时效问题,仲裁委对申请人2022年和2023年的年休假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表示2022年至2023年期间均未休年休假,申请人可享受年休假5天/年,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年休假情况予以说明,仲裁委采信申请人表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2年至2023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综上,仲裁委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某2022年7月、8月、2023年7月、8月、9月等5个月的工资差额,并支付申请人相应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