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9 14:49:31
![]() ![]() 基本概念 ![]() 1、产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员工休产假期间,向员工支付的工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 2、生育津贴是指生育保险基金在员工休产假期间,向员工支付的生活补助(本质上系产假期间的工资补助)——支付主体是社保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 注: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时,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 产假工资VS生育津贴 ![]()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计发规则——就高原则 (1)当生育津贴的金额大于或等于产假工资的金额时,员工仅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不再向员工发放产假工资; (2)当生育津贴的金额小于产假工资的金额时,在员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后,用人单位还需向员工补发差额工资; (3)员工享受产假工资的前提条件系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且,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时,并非全额支付,仅支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差额,确保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待遇不低于正常工作时所应享受的工资待遇。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 (1)产假工资:若员工未休产假,其正常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向其发放的工资待遇——正常工作工资; (2)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该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计发——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该员工产假月数或单位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该员工产假天数。 文字来源:李兰香律师 排版:杨晓琦 云南仁悦律师事务所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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