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装饰公司提交的有高某签字的“行政部经理岗位月度考核表”中对岗位职责的描述具体清晰,高某作为行政部经理,应基于工作职责,在其入职后立即提醒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从该公司实际情况看,高某曾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的范围应当包含高某本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高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另外,高某所称自己无法履职的理由较勉强,公司公章在外地并不当然导致双方劳动合同长期无法签订,高某可以将签字后的合同邮寄至总公司或与公司协商采取其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应谨慎适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要树立“契约精神”,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共筑和谐稳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