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根据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编外教师的表现。
(1)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5%。
(2)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3)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满3个工作日前组织进行,且须在试用期满前完成;年度考核在次年1月份前组织进行。
(4)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待问题查清后,补定考核等次。
(5)试用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正式聘用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外教师奖励、惩罚、辞退以及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对考核结果有疑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考核结果之日起30天内可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用人单位自收到复核申请30天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编外教师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